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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2024年8月)

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向社会公告作废全州有以下情形的550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
(五)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2024年8月21日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

(共计109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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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

(共计23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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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动车旧号牌未收回

(共计10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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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号牌未收回

(共计7辆)  


五、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

(共计307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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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

(共计3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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