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报来的《年产20万吨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黔南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年产20万吨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黔南环评估书〔2016〕4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扩建项目在原厂区内扩建,位于福泉市龙昌镇龙井村皂角井,总投资24197.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008.69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7240m2,扩建内容为:建设一套200kt/a饲料级磷酸二氢钙装置取代现有100kt/a饲料级磷酸二氢钙装置,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能从300kt/a提升到400kt/a,其中现有硫酸、磷酸、磷酸一二钙和磷酸一铵等生产装置的产品方案和规模不变,不新增厂内磷矿选矿渣和磷石膏的产生量。
二、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实施。
三、原有项目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原项目磷石膏老渣场渗漏对龙井湾地下水造成的污染,为了减小渣场渗水对水环境的污染,该公司采取了在龙井湾渣场渗水出水点设置抽水泵站,将被渣场渗水污染的泉水抽回厂区处理后作为生产用水使用的措施。企业按龙井湾泉水丰水期的最大流量来设计和安装的抽水泵站,同时在厂内配套建设了一套污水处理装置,用于处理抽回被污染的泉水,处理后的泉水作为生产用水使用,并对龙井湾泉水回水系统安装了流量计量装置和流量在线监测装置进行监控。
四、要求扩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今后运行管理中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采取的防治措施
1、废污水防治措施
在施工场地内设置导排水沟和临时沉淀池等收集废水,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场地内运输道路应及时清扫,减少车辆行驶扬尘,运输沙、石等建筑材料的车辆,不得装载过满,防止沿途洒落,运输水泥车辆必须全封闭,并在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期间粉状、物料露天堆放量应塑料布覆盖。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废砂石等就地回填,废金属材料等建材回收外卖。
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高噪声作业,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二)营运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反应槽中和反应、料浆调浆处理等过程中产生尾气,通过抽风机收集后进入二级洗涤塔进行洗涤和除沫。尾气经二级洗涤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后,通过40m的烟囱排放,并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与环保系统联网,监控因子:粉尘、氟化物、流量。
(2)喷雾干燥尾气经重力除尘室除尘和回转烘干尾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一并进入第一级洗涤塔除尘洗涤,再进入第二级洗涤塔中进行脱硫洗涤,最后进入第三级洗涤塔进行清水除沫洗涤处理后,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二级标准后经80m高的烟囱排放,并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与环保系统联网,监控因子: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流量。
(3)成品筛分、成品破碎及冷却产生的尾气经集气罩收集和布袋除尘器除尘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经 80m高的烟囱排放(与喷雾干燥尾气和回转烘干尾气共用一根烟囱)。
2、水污染防治措施
(1)中和反应尾气洗涤排水,返回本项目生产装置的中和反应系统使用,不外排;
(2)除尘洗涤排水,返回本项目生产装置的料浆调浆处理工艺使用,不外排;
(3)脱硫洗涤废水,经加入双氧水氧化处理后,送至厂内磷酸装置作为脱氟剂使用,不外排;
(4)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吸声、减震等控制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限值。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燃煤热风炉产生煤灰渣送至厂内现有临时贮存场贮存后,外售给其他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由废品收购部门回收利用;职工生活垃圾配备垃圾转运站集中收集后,送至福泉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本项目风险事故主要为磷酸泄漏、双氧水泄漏、反应容器泄漏等,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
(1)严防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减少火灾、爆炸、腐蚀、中毒的可能性。
(2)双氧水储存远离火种、热源,温度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与易(可)燃物、还原剂、活性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设置储槽围堰防止泄漏时溢流造成危害事故。
(3)原项目应急预案应补充本项目相关内容,并报福泉市环保局备案。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
污染物名称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烟(粉)尘 |
氟化物 |
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增加量/(t/a) |
76.82 |
18.58 |
14.32 |
1.599 |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t/a) |
450.6 |
99.41 |
145.74 |
6.423 |
现有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t/a) |
641 |
156.9 |
154 |
7.34 |
因此,该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不需要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
六、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局进行试生产报告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报告书》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向我局报批《报告书》;本文下达之日起满5年《报告书》方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核《报告书》。
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由福泉市环保局负责。
此复
2016年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