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瓮福黄磷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报来的《5万吨黄磷节能环保磷电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黔南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5万吨黄磷节能环保磷电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黔南环评估书〔2016〕22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瓮安县平定营镇穿岩洞村,总投资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625万元,占地面积10.24万平方米。
建设内容为:磷炉厂房、烘干厂房、配料楼、黄磷尾气锅炉厂房、发电厂房、泥磷处理厂房、磷渣超微粉厂房及附属设施等。生产规模为:生产黄磷5万吨/年,副产磷渣超微粉40万吨/年,磷铁7050吨/年。
二、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实施。
三、要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运行管理中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
雨水经自建临时排水沟外排;施工废水及各种车辆冲洗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现有瓮福磷矿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2、废气
采取封闭式施工,在施工场界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挡;混凝土搅拌站设在工棚内,尽量采用商业水泥;运输道路须定期洒水降尘并及时清扫,运输车辆不得装载过满,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须对车身和车轮进行冲洗;临时堆放物料采取篷布覆盖、洒水降尘等控制措施,减轻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置,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高噪声作业,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二)营运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黄磷尾气
采用“多级水洗+多级碱洗工艺”对黄磷尾气进行净化处理。
经净化后的约94%的黄磷尾气,送至发电锅炉燃烧发电,燃烧后的锅炉烟气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
经净化后的约5%的黄磷尾气用于维持系统平衡和做安全信号火炬燃烧,燃烧后的尾气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P2O5排放速率须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4标准,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
剩余的约1%的黄磷尾气用于泥磷回收工段燃烧使用。
(2)原料烘干废气
原料烘干热量来自于磷渣风冷系统热交换过程,烘干废气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二级除尘”处理,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4的标准限值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
(3)电炉出渣、出铁烟气
在每个出渣口、出铁口分别设置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后送入石灰乳洗气塔内洗涤,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4的标准限值后由20米排气筒排放。
(4) 黄磷精制槽、泥磷沉降槽尾气
黄磷精制槽和泥磷预沉槽采取密闭处理,产生的废气送至石灰乳洗气塔二级洗气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的二级标准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4的标准限值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
(5)转鼓炉收磷装置废气
泥磷转鼓蒸馏和集磷锅中的磷蒸汽一起经过水冷器收磷后,与转锅蒸馏装置燃烧黄磷尾气产生的废气一起进入尾气洗涤塔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和《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4的标准限值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
(6)磷渣超微粉废气
超微粉装置胶带输送机采用密封罩结构,同时对输送机进出口扬尘点进行密封,尽量减少扬尘点;磷渣超微粉产生的含粉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
2、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冲洗废水
生产废水(黄磷装置废气净化洗涤废水、精制槽漂洗废水)和冲洗废水(地坪冲洗水、包装冲洗废水)全部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作为生产工艺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脱盐水站废水
脱盐水站产生的酸碱废水经过中和处理后部分用于地坪冲洗水,其余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二级生化处理装置(25m3/d)处理达到《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进入循环水系统回用于生产工段,不外排。
(4)初期雨水
厂区初期雨水含悬浮物浓度较高,并含有磷等污染物。
初期雨水须经自建3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然后经自建的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补充用水,不外排。项目中后期清净雨水直接外排。
(5)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及工艺
项目须自建污水处理站一座,处理能力为400 m3/h;处理工艺为:“预沉+折流沉降+石灰中和+絮凝沉淀”。
3、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原料烘干过程中收尘设备收集的粉尘、炉渣、磷铁、泥磷、废水处理站污泥、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更换的离子交换树脂、生活垃圾等。
(1)破碎烘干工段收尘设备收集的磷矿粉、焦炭粉、硅石粉和磷铁,综合利用,不外排;矿石冶炼产生的炉渣用于生产超微粉副产品后外售,不外排。
(2)电炉气收尘渣为接触磷蒸汽物质,暂按危废管理,按磷泥处置,待项目运营后进行浸出实验,如为一般工业固废,则经收集临时贮存后外售综合利用。
(3)黄磷精制槽、泥磷沉降槽尾气治理产生的废渣,在泥磷处理装置旁设置专门库房堆存后外售综合利用,库房地面须做防渗处理,设置渗滤液集水沟并与污水处理站渗滤液收集池联通。
(4)厂区污水处理站污泥暂存于10立方米的污泥池后转至泥磷处理装置回收泥磷,回收后剩余的残渣外售综合利用;污泥池须做底部及侧面防渗,并设10立方米渗滤液收集池。
(5)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20立方米危废暂存间,废机油、含油棉纱、手套等送有资质单位处置。暂存间建设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订)的要求进行,并采取防腐、防渗、防风、防雨等措施;脱盐水站软水设备更换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经暂存后送生产厂家回收再生。
(6)炉渣临时堆场按《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2013)的规定进行设计、修建;磷渣堆场须建棚并按规范进行防渗处理并修建渗滤液收集池,四周修建截流沟和挡墙,防止雨水冲刷。
(7)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置,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本项目环境风险为磷蒸汽事故排放和磷炉尾气泄露。
(一)修建1500立方米的事故池一座,并配套相应的收集系统,消防废水经厂内雨水管网收集至事故池。非正常状态下,事故处理水进入事故池,待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在黄磷生产装置的作业场所及贮存区,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污染事故风险警示牌。
(三)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瓮安县环保局备案。
(四)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SO2:3.48 t/a,NO2:48.654t/a。
五、项目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局进行试生产报告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报告书》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向我局报批《报告书》;本文下达之日起满5年《报告书》方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核《报告书》。
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由瓮安县环保局负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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