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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回转窑式磷泥精馏生产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对《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

回转窑式磷泥精馏生产装置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报来的回转窑式磷泥精馏生产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黔南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回转窑式磷泥精馏生产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黔南环评估书〔2016〕16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瓮安县青坑工业园区,属技改项目,总投资2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5万元。因现有磷泥蒸锅车间排放废气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故拆除厂区现有的转锅式间歇磷泥蒸磷装置,新建回转窑式磷泥精馏生产装置。

二、项目现有环境保护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问题

磷泥蒸磷车间采用传统的转锅式磷泥蒸磷装置以间歇的方式蒸馏回收黄磷,黄磷的回收率不高,进料和排渣的过程中磷泥和蒸磷渣中黄磷与空气接触燃烧,导致大量P2O5烟气无组织排放。

(二)整改措施

拆除厂区现有的转锅式间歇磷泥蒸磷装置,新建回转窑式磷泥精馏生产装置,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实施。

四、要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运行管理中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

施工期废水经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作为地面冲洗水或降尘洒水;施工营地使用旱厕,其它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抑尘洒水。

 2、废气

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施工场地内运输道路应及时清扫,减少车辆行驶扬尘,运输土方的载重车必须全封闭降低施工扬尘的影响。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置,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暂存,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部分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二)营运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回转窑蒸磷装置以净化后的黄磷尾气为燃料。回转窑烟气中SO2、烟尘、氟化物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NO2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P2O5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4)二级标准要求后经15米高的烟囱排放。

黄磷蒸气经“两级洗涤吸收塔”处理产生的蒸磷废气中,粉尘、氟化物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P2O5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4)二级标准要求后经15米高的烟囱排放。

2、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装置区四周设置“雨污分流”系统,装置区的初期雨水经厂区现有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作为厂区现有的黄磷装置生产的补充水,后期雨水直接排出厂外。

收塔洗涤废水地坪冲洗废水经厂区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蒸磷渣经厂区现有的蒸磷渣中转库暂存收集后,外售给磷肥厂做为磷肥生产原料综合利用。

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置,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本项目的环境风险主要是净化的黄磷尾气泄漏事故和火灾消防废水事故排放。

(1)火灾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废水须收集于厂区现有的事故水池,待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

(2)结合本次技改内容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瓮安县环保局备案。

(3)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类别

SO2(t/a)

NO2(t/a)

厂区现有工程排放量

28.66

50.63

其中原有转锅磷泥蒸磷装置排放量

9.94

15.52

技改项目排放量

5.76

9.0

技改削减量

4.18

6.52

技改完成后全厂排放总量

24.48

44.11

 

根据《关于对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50kt/a工业黄磷及黄磷产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09]50号),SO2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43.33t/a但是未下达NO2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技改完成后SO2排放总量在总量控制指标内,仅需补充下达总量排放指标NO2:44.11t/a。

六、项目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局进行试生产报告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我局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报告书》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向我局报批《报告书》;本文下达之日起满5年《报告书》方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核《报告书》。

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由瓮安县环保局负责。

此复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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