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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2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瓮安县磷石膏污染释放原位控制与无土快速生态修复实验示范项目)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2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瓮安县磷石膏污染释放原位控制与无土快速生态修复实验示范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瓮安县磷石膏污染释放原位控制与无土快速生态修复实验示范项目等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电话:0854-8283196、0854-8238920

传真:0854-8283196、0854-8238920

通讯地址:都匀市沙子坝路109旁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都匀市民族路35号黔南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生态环境局窗口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瓮安县磷石膏污染释放原位控制与无土快速生态修复实验示范项目

瓮安县永和镇白水河社区大洞口

贵州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瓮安县永和镇,地理坐标位于107度30分46.456秒,27度1分43.051秒,利用改性磷石膏材料(改性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原瓮安县永和镇白水河村大洞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空区进行生态修复,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采空区表层清理、截排/导排水系统、防渗系统、拦挡坝、改性磷石膏回填及生态复绿、地下水监测等。本项目不涉及磷石膏改性工程,所利用I类改性磷石膏仅来源于金正大公司,其磷石膏均在金正大公司厂区内进行无害化改性处理,每8000m3左右为一个批次,共使用改性磷石膏约35000m3。本次生态修复面积8亩(约5328平方米)、绿植覆盖面积4.05亩(约1500株)等。项目建设预计18个月,其中回填建设阶段6个月(含复绿施工),营运修复阶段12个月(改性磷石膏污染释放及原位控制)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4万元,占总投资的30.2%。

(一)施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区域回填结束后在场地栽种乔灌木并播撒草本植物进行生态复绿。施工过程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建设期尽量避开雨天和大风天,减少风蚀和雨水冲刷导致的水土流失。划定施工作业范围和路线,严禁扩大施工作业范围,尽量减少对土壤和植被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水土流失。临时材料堆放和土石方堆放设置围挡,减少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量。表层清理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场地平整工作,防止发生新的土壤侵蚀。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运输车辆扬尘通过对车辆通行限速行驶及定时清扫道路、保持路面清洁,同时采取洒水方式降低扬尘;表层清理、裸露地表区域、磷石膏堆放、磷石膏卸车、拦挡坝及淋溶水收集池建设材料堆放扬尘通过减少露天堆放、洒水、降低磷石膏及材料卸车高度、采用蓬布遮挡等措施;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粉尘采取降低水泥、砂等物料投加高度,减少搅拌物料露天堆放时间、及时加水,避免在大风时进行混凝土搅拌等措施。

3.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人员如厕依托原永和镇白水河村大洞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旱厕收集,后期回填至顶层时清掏作为顶层植生基质材料使用;施工现场洗手、洗脸等废水收集后用于施工区域降尘洒水;项目运输车辆清洗废水进入施工废水临时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作为拦挡坝、淋溶水收集池养护用水。

4.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1)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回填,建设单位设专人管理每批次I类改性磷石膏,对进入修复区的每批次I类改性磷石膏均应按照要求检测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标要求后,才能进入修复区,并做好记录,从源头起进行严格控制,加大监督力度,固废收运点必须设置检验点,严禁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混入,确保其他垃圾不得进入回填场。

(2)本项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Ⅰ类场技术要求进行防渗,防渗满足《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20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项目场地防渗结构由下至上为基础层→压实黏土保护层→2.0mm厚光面HDPE土工膜,场地渗透系数小于1×10-13cm/s。开展施工管理,重点对防渗工程质量、防渗漏监控系统设置情况、截排水沟、收集池建设情况等进行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提出旁站或留存影像资料等,并形成管理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防渗工程施工结束后,在进行新型生态修复材料回填前,对工程防渗建设等情况开展验收,具备回填条件后,再开展新型生态修复材料回填工作。加强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对防渗层的保护,防止回填施工破坏防渗层。

5.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设备、材料运输车辆匀速慢速行驶,经过村寨禁止鸣笛、低速行驶,同时尾气管安装消音器、夜间不进行运输;高噪声设备加强管理确保设备润滑,减少设备摩擦产生的噪声;燃油设备尾气管安装消音器;不在夜间进行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6.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白水河社区生活垃圾集中点,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施工废水临时沉淀池泥渣清掏集中堆于回填修复区域;施工表层清理废物均回用于场地平整。

(二)运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利用原永和镇白水河村大洞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进行改性磷石膏回填生态修复试验,不新增占地,营运期为场地绿化覆盖后的自然配合人工辅助修复过程,对生态环境影响是有利的。

2.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试验场地大气降水产生的淋溶水进入淋溶水收集池内,经泵抽至北东侧清水池内,通过回用水泵及喷淋系统管道回用作为生态修复区域绿化浇灌及绿植未完全覆盖前裸露区域降尘洒水。并对场地产生的淋溶水进行监测。

淋溶水监测

分类

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

实施机构

负责机构

备注

常规监测

pH

定期巡查人员进行取样观测,采用pH计或pH试纸进行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pH监测结果为6~9为正常

定性监测

pH、总磷、氟化物、砷、镉、铅、汞、六价铬、硫化物

1次/月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

监测结果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3.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营运期间生态修复阶段表层绿植未完全覆盖前产生的扬尘采取洒水喷淋措施。

4.固体废物保护措施

营运恢复期间淋溶水收集池沉渣清掏后回填于修复区域,不随意外排、堆放。

5.声环境保护措施

营运修复期间喷淋装置及水泵噪声经空气衰减、周边山体阻隔后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6.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对场地巡视管理,避免场内回填磷石膏散落至场外,在大气降水条件下下渗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进场改性磷石膏需确保进入场地前必须先改性稳定达到第І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修复区域、淋溶水收集池进行防渗,防渗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4-20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避免淋溶水下渗对土壤、地下水产生影响,并对场地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进行监测。

地下水环境监测

泉井

监测井位置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实施机构

负责机构

备注

Q1

项目南西侧220m

pH、总磷、氟化物、砷、镉、铅、汞、铬、六价铬、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

1次/月,当Q2、Q5、Q6监测因子长期与Q1、Q3、Q4接近时改为每年枯水期1次、平水期1次、丰水期1次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

对照井

Q2

项目场地南侧1m

地下水排水井

Q3

项目北西侧35m

污染监视井

Q4

项目南东侧40m

污染监视井

Q5

项目北东侧210m

污染扩散井

Q6

项目北东侧300m

污染扩散井

土壤环境监测

阶段

监测布点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实施机构

负责机构

备注

营运修复期

T1、项目北西西侧160m

pH、镉、汞、砷、铅、铬、铜、镍、锌

2次/年,监测数据达标且稳定后为至少3年1次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

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风险筛选值

T2、项目东侧45m

7.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4-20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要求对回填区域、淋溶水收集池进行防渗。拦挡坝修筑截排水沟和场内淋溶水排水口;拦挡坝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的建设,并保证施工质量;场外建设截排水沟以减少场外雨水对项目生态修复场地的冲刷。


报批稿

瓮安县磷石膏污染释放原位控制与无土快速生态修复实验示范项目(报批稿公示版).pdf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KIJASQlQXHb_nefZw0jSxw?pwd=1234

提取码:1234

评估意见和草拟批复

瓮安县磷石膏污染释放原位控制与无土快速生态修复实验示范项目评估意见.pdf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KIJASQlQXHb_nefZw0jSxw?pwd=1234

提取码:1234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环评科0854-8283196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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