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黔南州实际,我局制定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裁量基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附件: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裁量基准
联系人:蔡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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