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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黔南州“引客入黔南”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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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网
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体育局)
2025-03-11 1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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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旅游
2025年黔南州“引客入黔南”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3-1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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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旅游产业化专项组《促进旅游服务和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6年)》,有效调动贵州省内外旅游企业开拓黔南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持续推动我州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荔波加快建设世界级旅游景区和一流旅游城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 奖励资金1000万元,从2025年旅游产业化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公示、拨付的工作流程对组团到黔南开展旅游活动的旅行社及旅游企业实施奖励。第四条 奖励资金申报数额大于核定预算内资金的,视实际情况对奖励数额按百分比进行核减。第五条 贵州省内外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组织黔南州以外客源到黔南州境内旅游的旅游企业。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第五条的基础上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守法诚信经营且近一年内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三)近一年没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四)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舆情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第七条 为鼓励旅游企业组织游客到黔南旅游,设置“过夜游客奖励”“入境游客奖励”“旅游专项奖励”三项奖励。三项奖励按阶段取值分别核算(如过夜游客累计100000人次,奖励为10000人次×2元+10000人次×4元+10000人次×6元+20000人次×8元+50000人次×10元),可做累加,单个旅游企业年度引流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150万元。第八条 组团到黔南州境内至少游览2个4A级及以上收费景区并住宿的(单个团次最高按5晚进行核算),分淡、旺季进行不同奖励。其中,旺季为4月1日-10月31日,淡季为11月1日-3月31日。旺季期间,累计量在10000人次(含)以内的,按2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量在10001人次—20000人次阶段的,按4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量在20001人次—30000人次阶段的,按6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量在30001人次—50000人次阶段的,按8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量在50001人次—100000人次阶段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量100000人以上的,按12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淡季期间奖励在旺季标准上浮40%。旺季期间,累计量在5000人次(含)以内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量在5001人次—10000人次阶段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量在10001人次—20000人次阶段的,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量在20001人次—30000人次阶段的,按7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量30000人以上的,按9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淡季期间奖励在旺季标准上浮40%。旅游包机:一次性组织黔南州外10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黔南州外乘坐同一航班到黔南旅游的,按每架次旅行团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黔南州外400人(含)以上乘专列到黔南旅游的,给予每车次3万元奖励。组织自驾游:一次性组织50台(含)10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辆队伍,从黔南州外驾车来黔南旅游(从同一城市出发入黔南)的,给予旅游企业每台车100元奖励。第九条 奖励数据统计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数据列入次年结算)。各旅游企业申报资料每四个月提交一次,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月15日和2025年12月15日18时前,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第十条 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计、核实。各申报企业的材料须在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至第三方机构。具体申报材料要求附后。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在收齐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同时向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审查报告,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收到审查报告后将组织对照公安系统相关数据按比例进行抽查。资料不齐或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二条 审查报告经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结果予以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黔南州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按照第九条申报时间每四个月兑现一次,每次奖励兑现将根据企业实际引流人数按阶段取值进行补差。申报奖励的旅游企业向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供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并备注所获奖项和奖励额度),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兑现奖励资金。第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关精神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在执行本办法期间,如遇与国家、省、州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有冲突的,按照国家、省、州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 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调查核实后给予答复。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由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