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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中医诊所未备案擅自开展执业活动案

案情介绍

案件来源于社会举报。举报人刘某因右踝关节三处骨折在某中草药种植有限公司举办的中医诊所治疗受到伤害,向某市卫生健康局举报。2020年6月11日某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刘某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检查发现:诊所门面上有“司奇中草医”诊所名,有宣传“看病请进,骨伤、烫伤、蛇伤、中医”等字样的牌匾,场所房间内有药柜和中药品,有涉及治疗用品,并有1人(司某某)正在坐诊,桌上有对陈某某开具的处方笺。当事人司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为某中草药种植有限公司,但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中医备案资料。经询问当事人司某某承认该中医诊所开展了诊疗活动,对举报人刘某2019年5月20日-7月20日进行了“接骨、包药、服药”等诊治活动。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中医诊所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对该中医诊所当事人司某某及投诉人刘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进行场所现场拍照取证。

经调查核实后,某中草药种植有限公司未将开设的中医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备案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就此违法行为,某市卫生健康局已于2020年5月18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78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继续违法开展诊疗活动,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拒不改正此违法行为,对该中医诊所作出给予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司某某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司某某放弃陈述申辩,自觉履行行政处罚,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法律适用争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在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1.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已实施,对未经许可擅自执业行为处罚力度更大,威慑力更强,因当事人属于拒不改正,应坚决打击,才能更好地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2.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中均使用的是中医诊疗手段,根据同一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该诊所非法行医应定性为未备案擅自开展中医执业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条款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查处存在不严谨。《中医药法》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法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现场已核实该诊所有1名医师和2名学徒,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未依据《执业医师法》进行查处。

思考建议

1.《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诊所备案制比起西医诊所许可制,准入门槛降低,《中医药法》一方面着眼于扶持中医,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监管,法律对中医诊所运营过程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范并不是束缚中医诊所发展的枷锁,而是引领发展的必要规制,建议中医药监管部门在监管上加大力度,制止不规范的诊疗活动伤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2.对非法行医案件,屡禁屡犯,部门协调是关键。中医诊所监管涉及药品方面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因此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建议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同时与公安部门形成联动打击非法行医机制,共同规范医疗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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