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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扶贫业务经办工作指南

为更好的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助力脱贫攻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我省《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83号)以及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养老保险扶贫调度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94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此业务工作指南。

    一、执行111号文经办流程

(一)身份认定

按照111号文要求,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在业务经办系统通过“60周岁参保人员特殊身份认定”功能模块进行身份认定。

(二)待遇申领流程

通过“60周岁参保人员特殊身份认定”功能模块,对符合111号文的贫困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根据贫困人员提供的材料,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三)待遇申领注意事项

1.在外地居住的群众,可让其出具委托书,将委托书(加盖手印)、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传真给委托人,委托一人来代其办理待遇。

2. 居住地扶贫部门认定是建档立卡人员但户籍地不在本地的,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函至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协同配合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该建档立卡人员待遇。

二、扶贫代缴经办流程

(一)身份标识

以“人社扶贫信息平台”数据为基准,结合本地扶贫、民政部门的贫困人员名单,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经办系统)中对符合扶贫代缴的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人员进行贫困身份标识。

(二)代缴落实

对已经标识的符合扶贫代缴条件贫困人员,严格按照《2019年度特殊身份代缴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并及时推送税务部门。

(三)注意事项

1. 符合扶贫代缴条件: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2019年当年度脱贫的建档立卡人员以及当年满60岁、需缴纳60岁当年度保险费的贫困人员。只对符合扶贫代缴条件的人员进行身份标识。

2.有多重身份的贫困人员,只选择一种身份来进行标识。标识优先级: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3.当年满60岁、需缴纳60岁当年度保险费用的贫困人员符合代缴条件,可以享受扶贫代缴政策后领取待遇,也可以依照111号文直接纳入制度申领待遇。

4.不对补缴部分进行代缴,只代缴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

5.已缴纳当年度保险费的人员,按照《2019年度特殊身份代缴操作手册》,将财政代缴部分的资金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

6.非深度贫困县经办机构,在进行代缴身份标识推送税务后,应告知符合代缴人员到税务部门缴纳本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也可选择高于最低缴费档次进行缴纳,政府代缴部分不受影响。

7.重度残疾人员依照黔府发201420号文中,重度残疾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代缴,不再通过扶贫代缴进行代缴。如有参保人员符合重度残疾人员代缴又符合扶贫代缴的情况,以重度残疾人员代缴进行落实。

    三、贫困人员应保尽保经办流程

(一)“人社扶贫信息平台”数据源参保处理

以“人社扶贫信息平台”数据为基准,结合本地扶贫部门的贫困人员名单,比对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对符合扶贫代缴、111号文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政策。

(二)“人社扶贫信息平台”数据处理、上报

1.“人社扶贫信息平台”要求将应核实的数据进行确认上传,直至使应核实数据为零。因此,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核实后,应在人社部扶贫信息平台数据核实上传模块关闭前进行数据上传。

2.“人社部扶贫信息平台”与业务经办系统中的人员参保状态要保持同步。

凡在业务经办系统中已办理完111号文、扶贫代缴、参保手续的人员,需在“人社扶贫信息平台”中同步完成参保状态更新。业务经办系统参保业务未办理完的,严禁在“人社扶贫信息平台”中将“未参保”更改为“已参保”。

3.“人社扶贫信息平台”中的养老保险应扩面人统计人数按照人社部、省厅要求,必须清零。其中2019年清零时间为8月31日。

(三)“人社扶贫信息平台”其他要求

扶贫信息平台数据清零工作中会出现许多问题,目前主要是户籍问题。按照省社保局通知要求,按以下方式办理:

1.对于户籍属省内外地的,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函告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由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书面函复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参保情况。确认参保后,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人社扶贫信息平台”中将参保人参保状态由“未参保”更改为“已参保”,并上传。反之亦然。

参保人不能亲自前往户籍地办理的,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协助户籍地社保办理。

2.对于属省外户籍的,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函告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由户籍地社保办理参保。在书面函发出后,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人社扶贫信息平台”中将参保人信息更改为“未参保、户口在外省,无法参保” 状态。

3.对于不愿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如本人自愿放弃参保,必须签订《自愿放弃参保承诺书》,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四、民政部门数据源参保处理

(一)数据征集

由经办机构以正式书面函形式向当地民政部门征集低保、特困人员名单。

1.征集数据时为已死亡人员的应剔除,该部分人员不纳入社保扶贫对象。

2.低保、特困补助发放属暂停、失踪人员,在民政部门恢复发放前不纳入社保扶贫对象。

(二)参保办理

   对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特困人员的参保办理和待遇发放,按照该人员符合条件的社保扶贫政策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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