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开展贵州星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11万吨/年工业废物资源化及处置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福发改呈〔2023〕3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运行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1115.51吨标准煤(当量值)、2236.92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项目飞灰预单位处理综合能耗38.38千克标准煤/吨,废盐综合利用单位处理综合能耗67.20千克标准煤/吨,填埋(刚性)处置工序单位处理综合能耗1.31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能耗碳排放指标1.90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以下。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3.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四、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能效对标,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项目单位应依据本批复和项目最终版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切实落实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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