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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销售现场公示内容检查和加强房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房地产销售现场公示内容检查和

加强房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都匀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落实省住建厅“厅长包片、处长包县”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按照《“厅长包片、处长包县”暨全体干部职工下基层工作手册》要求,对我州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内容检查,检查标准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黔建房字〔2019〕11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现场未执行以上规定的,及时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销售。逾期未整改的,暂停其销售资格,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同时,该企业三年内不得提升资质等级。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备案和管理

各县(市)住建局、都匀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文件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本辖区开展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进行备案和管理。备案信息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等信息。

各县(市)住建局、都匀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要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积极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其他工作要求

各县(市)住建局、都匀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要对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现场检查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检查计划,建立检查台账,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归入检查档案。从4月份起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州住建局将按照20%的比例,对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检查。

房地产经济机构备案工作也应及时形成备案台账,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中介从业人员发生人员变更的,要及时到备案机构报备。

附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黔建房字〔2019〕116号)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3日



附件:

黔建房字〔2019〕116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 号)要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州省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制度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规范化设置如下内容:
1、设立证照公示栏,公示如下证照和信息: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证》;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3)《营业执照》;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6)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2、设立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本信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6)《定金协议》;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设立面积、价格和销售情况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1)所售商品房的面积和价格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便于购房者查阅,不得以手机app 或平板电脑等形式代替;
(2)所销售商品房的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分别注明)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3)房源状态,包括规划批准的房屋总套数,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总套数,已售房源、限制销售房源应醒目分别标明;
(4)应注明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标准并承诺是否代办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设立建筑节能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5、设立警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1) 警示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
(2)警示购房者,符合条件收取定金的,必须签订书面定金协议,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金的法律责任;
(3)警示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购房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
(4)警示购房者应以银行转账(刷卡)方式支付购房款,购房款不得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之外的任何账户,特别是在签订购房贷款合同时应确认合同中涉及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的账户是否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5)警示购房者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不是合同内容。
6、设立特别提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1)办理购房贷款的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
(2)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交房时间;
(5)停车位管理方案,以及车位租金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7、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承诺书应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张贴。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沙盘、宣传广告、户型模型、样板房等信息真实可靠;商品房价格包括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建设安装费;不拒绝公积金贷款;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或“电商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名义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等;其他需要承诺的内容。
8 、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以上公示内容除第2项文本公示可装订摆放外,其余项必须固定设置张贴,清晰醒目,不得以视频、幻灯片等形式代替。
二、加强现场巡查工作
(一)巡查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现场100%进行巡查,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巡查范围不得少于辖区内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数的20%。
(二)巡查要求
重点巡查销售现场是否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对公示内容进行核实并填写巡查情况表(巡查情况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三)加强指导
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现场对外开放前进行指导,确保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符合规定。
三、加强整改督查工作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的巡查工作,发现在售项目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及广告宣传虚假、不完整、不清晰的,应立即责成房开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销售。逾期未整改的,暂停其销售资格,对拒不整改的进行公开曝光、纳入31个部委失信惩戒范围,进行联合惩戒并作为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重点整顿对象,列为典型案例上报住建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3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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