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根据《政府采购法》、《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府办发〔2015〕4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黔南州州本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所属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商城交易范围的产品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及品目
第三条 本规则原则上仅指纳入网上商城交易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下适用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采购人因工作特殊,需要通过网上商城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上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下列货物和服务为网上商城竞价采购品目:
(一)计算机设备及软件:服务器、交换机、台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电脑显示器、操作系统通用软件、备份通用软件、办公通用软件、数据库通用软件、中间件通用软件、系统应用通用软件、安全通用软件(其中正版软件采购金额在5千元及以下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在网上商城竞价采购)。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投影仪、UPS电源、 电子显示屏、一体化速印机、数码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多功能桌面一体机、扫描仪、碎纸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摄影镜头、音视频会议设备、监控系统设备;
(三)电器设备:空调机(不含中央空调)、电视机、电冰箱、电热水器、饮水机;
(四)办公家具:办公文件柜、保险柜、办公桌椅、沙发;
(五)印刷品及印制服务:印刷品及印制服务(其中单次采购在1万元以下的印刷品及印制服务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在网上商城竞价采购);
(六)公务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第五条 下列货物为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品目:
办公用品:文件夹、计算器、剪刀、订书机等
办公耗材:墨粉、墨盒、硒鼓、打印纸、复印纸等
第六条 网上商城交易类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特殊工作要求的,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州采购办备案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第三章 商城采购实施
第七条 根据黔南州改革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落实采购资金后,通过“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黔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行登录“黔南州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第八条 商城采购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商城竞价采购。采购人提出产品品牌、型号或者性能指标参数,利用商城竞价功能发布竞价公告,在规定时限内由供应商做出响应并报价后,系统按报价进行排序,采购人按照成交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达成交易。
(二)商城直接采购。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及预算金额,对相关产品进行性能比对,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成交。采购人、供应商履行后续订单确认、合同签订、 供货验收、付款、评价等手续,完成整个采购流程。
纳入网上商城竞价采购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30 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采用网上商城竞价采购;未纳入网上商城竞价采购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 30万元(不含3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在商城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登录网上商城系统,在线提报和维护相关信息、完成采购流程、签署生成的制式合同。
采购人要确定本单位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员,明确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使用和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系统中所有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网上商城采购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有关政策。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必须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采购人采购涉及秘密载体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涉密载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人购买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需根据州国资局批复的单位配置计划,并严格按照州国资局印发的《关于更新和调整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黔南国资通〔2016〕25号)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采购。采购人因工作特殊需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须报国资部门批准同意后采购。
第四章 商城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人本着满足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预算金额。商城直购时,采购人可以选择任意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不超过采购预算即可成交;商城竞价时,采购人可以参照商城里相关产品的品牌、型号和参数发布竞价采购公告,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填写采购项目的品牌、配置规格、性能参数直接发布商城竞价采购公告,根据成交规则确定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成交产品及其供货的供应商生成采购订单,采购结果将自动推送商城页面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供应商确认订单后,应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生成采购合同,电子签章后提交采购人签署。采购人签署推送的电子合同后,合同即时生效并自动留存备案,双方可以在线打印。商城竞价采购必须签署网上商城采购合同,并作为支付合同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采购订单确认后或采购合同签署完成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将产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确保安装调试完毕。送货原则上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进行,但采购人提出其它送货时间要求时,供应商应当予以响应。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采用货到付款方式支付,且为验收后支付,采购人支付货款按照州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购人完成验收后可以对所购产品质量、供应商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在商城网页对应产品页面中。
第五章 竞价采购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及项目需求,利用商城系统编制并发布竞价采购公告。采购人发布竞价公告后,次日(工作日)中午12点至下午4点为供应商竞价时间,竞价时间截止时,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发布竞价采购公告时,不得提出生产厂商(或总代理)针对本项目进行授权、在都匀地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排他性条件排挤竞价供应商;不得提出与竞价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根据竞价采购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商城系统进行报价。在竞价时间截止前,可以对报价进行修改,但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同时,供应商在系统内确认所投产品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报价无效:
(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
(二)报价内容不能实质响应需求的;
(三)漏报、错报或恶意报价,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四)报价内容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五)零元报价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交易平台自动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自动关闭竞价系统。在满足各项竞价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即最低价格成交,当出现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商城竞价采购活动,并说明原因: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商城竞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特殊原因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四条 竞价时间截止后,商城竞价采购有效报价不足3家时,本次网上竞价取消,采购人可针对相同的采购计划再次发起竞价,也可以修改采购需求后重新开展竞价采购活动。若同一采购计划重新竞价两次后有效报价仍低于3家,采购人可向州采购办申请紧急采购。
第二十五条 商城竞价采购成交后,网上商城系统自动生成并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成交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确认订单并签订网上商城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一式3份,采购人、供应商各执纸质合同1份,州采购办备案电子合同1份,纸质合同与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第二十七条 商城竞价采购成交后,供应商需按实际成交金额的0.5%按年向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交易平台试运行期间(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供应商免交中标服务费。
第六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八条 黔南州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分为电商和实体商,且均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并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核准进入网上商城供应商库。
第二十九条 公开征集确定的网上商城供应商在有效期内,因情况变化,供应商可书面申请退出“网上商城供应商库”。有效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三十条 服务期限内,供应商资格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向州采购办提出书面变更说明。如不再具备参与黔南州网上商城采购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即刻取消参与资格。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做好产品上下架、信息维护、订单确认、合同签署、履约服务等程序规定的工作,配合采购人完成相关采购事宜。上架产品信息维护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包括产品介绍、图片、报价、售后服务等内容,并确保为市场主流机型。当上架产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暂停销售乃至强制下架:
(一)产品为非市场公开销售的;
(二)产品不适宜提供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
(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举报且属实的;
(四)产品存在其它异常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积极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保证提供原厂原装、合法销售、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三包政策的全新正品行货。如遇产品升级换代经采购人同意可按原报价提供参数正偏离的产品;凡涉及安装使用软件的,保证提供正版软件;凡所供产品需厂家或厂家委托的第三方安装的,及时联系安装人员到位,确保安装及时、规范,达到验收标准并报采购人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电商应当以其同期的最低价格向采购人供货;实体商应当不高于项目所在地同期市场价格向采购人供货。成交后,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成交的内容和价格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确保采购人签收的产品与成交的产品信息一致,且不在成交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第三十四条 属于政府强制节能产品的,供应商保证上架和投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否则无条件予以下架或退换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交货、验收、安装、调试、维护和保修服务中出现质量问题或投诉纠纷时,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产品厂家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承担终极责任并提供相应质量和服务保障,不推诿于第三方或厂家。同时,不因某产品履约存在障碍,影响其他批次的产品的供货和售后服务的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网上商城供应商准入及动态实行日常监管和诚信管理,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对供应商产品上下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核查,对不符合网上商城有关要求的产品强制下架,对突然上架-成交-下架的情况、突然涨价-成交-降价的情况、长期购买高价产品或者某一家产品的情况,加大统计力度并进行调查通报,对情节严重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记录在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黔南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系统账号将被自动锁定,并暂停交易:
(一)采购人在供应商发起合同后未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超过3个工作日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采购人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三)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四)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采购人给予差评处理:
(一)未按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提供货物和服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迟供货的;
(三)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以次充好或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的。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系统账号将被自动锁定,并暂停交易:
(一)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逾期送货;
(二)连续两个月或以上未对上架产品信息进行维护;
(三) 一个月内因产品、服务质量等问题被超过2家不同采购人差评或累计4次差评的;
(四)三个月内因产品、服务质量等问题被超过3家不同采购人差评的;
(五)不按成交金额规定比例或不按时向平台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的。
第四十二条 经查实供应商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参与商城采购资格三个月,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万元。
(一)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及盗版软件等;
(二)确认订单或者签署合同后,不能按照成交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供货,或提供的服务低于承诺的服务标准或者出厂标准,或履约情况较差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借变更机型、配置的名义进行加价;
(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进行恶意质疑、投诉,或被质疑投诉经查情况属实且情节严重;
(五)所售产品为非自营产品、非市场公开销售产品、已停产产品,或者产品上下架及价格变动异常;
(六)拒绝执行黔南州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参与网上商城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罚款 2万元,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或三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拒不按照网上商城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暂停交易后,如要恢复交易,须向州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州采购办同意后才能解锁恢复交易。
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的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资格暂停结束后向州采购办提交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参与商城采购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网上商城相关当事人及其交易行为接受社会化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854-8222376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服务期限内,如有关政策或实施方案调整,供应商应当无条件配合黔南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网上商城网页页面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在黔南州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对外宣传,必须是与政府采购及供应商销售有关的国家允许的合法资料,并经州采购办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服务期限内,网上商城供应商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时,财政部门可以另行补充。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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