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南财采投处(2019)03号
投诉人: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锐鹏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05号驰宇大厦
电 话:13308504081
被投诉人1: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B座
联系人:王旖旎
电 话:13765087572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黔南州智慧安监阳光大数据平台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GZWH-2018-2413J)的质疑答复,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18年12月26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单位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审查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并咨询有关法律专家意见,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称:
1.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不能以自身名义参加本次招标;
2.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认定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法律适用失当,没有法律依据;
3.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是以自身名义投标,并未用总公司名义投标,不符合授权代理投标的范围;
4.代理机构擅设前提,采用不同的资格评审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5.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使用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取得不合理加分,无法律依据,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投诉人请求确认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地位,及与之相关的业绩得分是否得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审查,本局认为:
投诉事项1: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具有作为投标主体的资格。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2、3、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由于该3项投诉未经质疑,故该3项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5: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作为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主体,并取得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授权,授权函明确“以授权人名义参加黔南州智慧安监阳光大数据平台软件采购项目投标活动”,表明总公司允许分公司使用其资质和在业务技术力量上的支持意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可以使用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资质。由于总公司不涉及项目实施,投标文件提供的是分公司业绩,符合分公司的项目实施能力。故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