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黔南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科(室、中心)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中心)负责常态化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合法性审查和保密性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中心)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对外提供的原则;
(二)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和审查批准的原则;
(三)及时、准确、合法、便民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的原则,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五)本局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财政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中心)按有关规定,主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填制《黔南州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格式附后),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局办公室进行公开;
(二)局办公室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大事项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 不能明确政府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 经保密审查可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及时编入局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目录。
第九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科(室、中心)制作的政府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供纸质信息资料,同时提供电子版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在办公楼公布科室分布、主要职责、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服务承诺等政务信息;
(二)州政府网站或省财政厅网站;
(三)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公众媒体;
(四)档案工作机构;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人应填写《黔南州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附后),由局办公室分送办理。
申请人采取口头申请本局政府信息的,局办公室代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能够当场公开或答复的,应当场予以公开或答复。不能当场公开或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七)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四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登记,作为目标考核评分内容。
第十六条 各科(室、中心)不按本规定及时提供信息的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不完整信息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黔南州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