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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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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拟定全州大数据产业、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大数据相关地方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省级部署,推进落实数字中国建设规划,落实大数据战略行动。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三)负责协调推进全州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数据基础设施制度建设。研究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建议,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协调数据流通促进工作,规范推动落实数据交易工作。协调推进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四)负责统筹数据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据资源管理,组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

(五)负责推动全州数字政府规划建设和共性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州统一政务云平台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促进大数据与政务服务融合应用。

(六)负责协调推动全州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负责全州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统筹协调大数据产业发展中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七)协调推进大数据领域科技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

(八)负责提出全州大数据领域投资规模及方向、上级支持建设资金、州级大数据专项资金支持安排建议,提出大数据投资项目审批、备案和核准的建议,拟定州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安排建议,并按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九)承担大数据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参与重大交流合作、开展区域化合作,指导大数据领域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工作。

(十)负责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州大数据人才建设、培训有关工作。

(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履行相应数据安全职责,负责拟定相关数据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做好军民融合、乡村振兴、节能减排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办州委、州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