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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供销社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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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9〕8号)和《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0〕2号),设立黔南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州政府管理全州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和推动全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
  (三)加强指导全州供销合作社系统化肥农药储备和供应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和管理全州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的组织建设与发展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州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合作社制度建设和改革与发展。
  (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州供销合作社系统化肥农药储备和供应工作;加强对全州供销社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指导和推动全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指导全州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涉农行业协会,参与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的拟订,推动和促进合作经济发展。 
  (四)向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建议,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指导全州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加强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兴办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领办农业开发项目和扶贫项目;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  (七)组织开展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全州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
 (八)指导和督促全州供销社企业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相关行业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州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配合各县市党委、政府做好供销合作社班子的配备、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一)承办州委、州政府和省供销社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