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现将《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贵州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的通知
黔管发〔2022〕8 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省机关事务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办公用房管理专业化水平,根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以下简称“办公用房专项巡检”)是指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处置利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及派出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工作。其他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专项巡检工作。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工作遵循“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作为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管理工作,联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省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州)、县(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管理工作,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维护,具体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接受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基本情况、配置使用情况、维护维修管理情况和处置利用情况等。基本情况包括房产及土地来源、建设批复文件及资料、购置、置换、拆迁安置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手续、房产及土地权属登记资料等情况。配置使用情况包括办公用房的配置方式(配置、调剂、置换、租用、建设)情况,使用单位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现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各类办公用房的分配使用情况。维护维修管理情况包括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记录、标准、审批文件、预算和实施等资料,物业管理及房屋、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维护等情况。处置利用情况包括办公用房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出借、拍卖、拆除的相关批文、资料及具体实施情况。在专项巡检过程中,要将检查台账资料和实地察看相结合,充分、全面地了解办公用房管理情况。
第七条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可采用单位自查、全面检查、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云平台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巡检。具体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以贵州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成立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巡检时间、巡检范围、巡检内容、巡检方式等内容;巡检工作要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客观公正反应真实情况。
第九条 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专项巡检工作,提供真实、详细的数据和材料。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按要求报送。
第十条 专项巡检工作结束后,专项巡检工作组要形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巡检报告,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对巡检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被检查单位要采取措施积极整改,按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办公用房巡检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巡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巡检要与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开展或不配合办公用房巡检工作的;
(二)在办公用房巡检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在办公用房巡检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办公用房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规范办公用房资产清查工作,保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清查盘点”)是指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办公用房资产的损溢,真实反映办公用房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申报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及派出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其他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组织开展清查盘点工作。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遵循“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局作为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省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州)、县(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管理工作,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清查盘点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清查盘点结果。
第二章 清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办公用房清查盘点:
(一)根据机关事务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办公用房资产严重损毁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基本情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处置利用情况等。基本情况包括房产名称、坐落、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房产及土地来源,权属登记等情况。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各类办公用房的分配、维修改造、物业管理、房屋及附属设施质量等情况。处置利用情况包括办公用房的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出借、拍卖、拆除等情况。
第八条 办公用房清查盘点程序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办公用房资产清查盘点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第九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办公用房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调整更新,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每年进行办公用房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清查盘点方式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线上主要通过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云平台进行。清查盘点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就办公用房清查工作开展情况、清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形成年度办公用房清查盘点报告,附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及时掌握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变动情况,确保总台账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相符。
第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完善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云平台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办公用房清查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提高办公用房管理水平。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拒绝开展或不积极开展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的;
(二)在办公用房清查盘点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在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