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司勤人员管理工作制度》《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机关车辆综合保障中心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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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司勤人员管理工作制度》《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机关车辆综合保障中心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29 18:28 字体:[]


各科室(中心):

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司勤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和《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机关车辆综合保障中心车辆管理制度》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司勤人员管理工作制度

2.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机关车辆综合保障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


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司勤人员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驾驶人员工作纪律及职责

第一条 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保障中心工作安排,安全驾驶,热情服务,准时出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驾驶人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加强车辆维护,及时检修、保养车辆,确保车辆无隐患上路,每次任务结束及时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第三条驾驶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规章,自觉维护公务用车形象,忠于职守,保证工作用车随叫随到,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严格保密制度。做到礼貌行车,文明行车。

第四条驾驶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勤,除在外出车,上班时间驾驶人员应在办公室,不得串岗。驾驶人员要服从保障中心调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正常派车。车辆必须专人专车驾驶,若遇特殊情况,由保障中心协调其他驾驶人员出车。全体驾驶人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未出车期间)如实填写签到、签退册,不得弄虚作假和代签。如有虚填报和代签现象,经查实后,代签与被代签人同样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五条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必须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日常请假或上班时间外出办事由保障中心负责人批准,驾驶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保障中心负责人签批;请假1天以上3(不含)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含)以上由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建议,由局主要领导签批。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休假。

第六条保障中心要加强驾驶人员培训和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技能学习,每月召开驾驶人员会议,提高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保障中心每半年组织一次驾驶人员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保障中心管理层评议和驾驶人员互评部分组成,部分测评结果分别占总成绩的60%40%,对测评不及格的驾驶人员,保障中心会同局组对其进行谈话,连续2次测评不及格的驾驶人员停车检查,连续3次测评不及格的驾驶人员,予以辞退。

第八条 驾驶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随意关机或不接听电话,服从保障中心调度安排,平时须做好出车准备,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驾驶人员在工作日和接到出车任务后禁止饮酒,且每次出车前无条件服从保障中心酒精含量检测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测。

驾驶人员接到出车任务后,提前20分钟到达任务指定出发地点并向保障中心管理人员短信或电话报告到位情况

十一驾驶人员出车时应带齐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路桥费手续等相关证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严格车辆操作规程,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得违规驾驶。

第十 驾驶人员在出车任务中,应按照《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主动缴纳伙食费。

第十严禁私自出车,严禁私自出借公车,严禁未经批准交给非驾驶人员出车,以上行为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十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驾驶人员不得假借单位或领导名义谋求私利,不得假借领导名义公车私用,不得驾驶公车出入娱乐场所。

第十严禁公车私用,禁止使用公车参加打猎、钓鱼、游玩等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办私事等。连续多天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人员应与保障中心管理人员保持联系。

第十 严禁私自调用车辆。私自调用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一切费用由私自调用车辆人员和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服从交通管理,驾驶人员行车必须做到“五禁”(严禁酒后驾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长途驾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行车途中,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现场,不允许有逃逸现象发生,及时向保障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要积极协助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十 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所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所驾车辆的有效证件(行车执照、购置附加税本、保修卡、保险卡等),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转借他人并由此造成损失或危害的,驾驶人员应负责赔偿。驾驶人员保管的物品在车辆交接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二十驾驶人员在出车前需佩戴同型号耳机,行车过程中特殊情况需要接打手机应向乘车领导或带车干部请示,经同意方可接打,接打电话时应将车辆停在安全地带,或在不影响行车安全情况下请随车人员代为接打。

二十一外出办事期间,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正规的停车场,办事地点确无停车场的,驾驶人员应将车辆开到就近允许停车的地点停放,避开禁止停车区域,并负责车辆的安全。未按规定在外停车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一切损失和停车费不予报销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出差回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保障中心负责人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安全管理规定。凡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均应在驾驶员安全例会上作出检查,并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属保障中心车辆主要责任的对造成1000元(含1000元)以下损失的扣减当事驾驶人员当月安全奖300元;对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损失的,扣减当事驾驶人员当月全额安全奖;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扣减当事驾驶人员2个月全额安全奖。

第二十驾驶人员在出车过程中,做好驾驶服务工作,如被用车单位投诉一次,扣减当月安全奖300元;如被投诉两次以上,扣减当月全额安全奖,并作出说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被投诉5次以上,正式驾驶员年终考核不合格,临聘驾驶员可考虑第二年能否继续续聘。

二十车辆送修过程中,监察小组成员及该车驾驶人员应给修理企业交待清楚维修的项目和质量要求,驾驶人员在修理过程中做好监督,确保修理质量。接车时应严格检查修理项目,符合质量要求方可签字接车,凡接收修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章 驾驶人员遵行服务规范

第二十 驾驶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遵行业服务规范。

(一)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二)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出车前熟悉行驶路线和天气状况。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三)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保密法,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四)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照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驾驶人员责任:

(一)违反服务规范,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不按调度员安排私自出车的;

(四)私自改变行驶线路以车谋私的;

(五)不按规定加油、修车的;

(六)违反其他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员予以辞退:

(一)驾驶人员因违反本制度和有关安全行车规定,发生重特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伤亡,或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负有刑事、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一年内违章被处罚满10分的;

(四)发生酒驾或上班、值班期间有醉酒行为的;

(五)因服务质量被投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单位形象的;

(六)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无视保障中心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七)考核不合格及驾驶证被吊销的;

(八)不按调度员安排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

(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车谋私、搬弄是非造成影响的;

(十)在应急或者突发性事件中不服从安排或者消极怠工的;

(十一)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黔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州级机关车辆综合保障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机关车辆综合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黔南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保障中心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车辆的使用范围、车辆的维修与保养、车辆的保险及年检审管理、车辆燃油及费用管理、车辆违章及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保障中心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中心集中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管理。实行一驾驶人员管理,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人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申请审核各用车单位通过黔南州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申请使用保障中心车辆,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

第七条 严格执行车辆到指定地点停放。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下班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地点停放的,需经保障中心负责人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须按规定,车钥匙上交到保障中心统一管理。

第八条严格执行出车。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凡擅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的,由驾驶人员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车辆修理费、赔偿费、误工费、医药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人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直接解聘。


第三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十条保障中心车辆主要用于参加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组织的公务活动;用于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领导调研和重要接待;用于中央核定的执法执勤部门外且州核定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综合执法;用于特大自然灾害、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应急、保密和机要公务出行;用于州委、州政府安排的重要督查、暗访等工作,同时,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闲置浪费,也可用于未保留车辆的州直单位参加对口省直部门组织的公务活动以及到公交不能到达的偏远地区下乡、调研等公务出行。除调研接待用车以外,在规定区域内不调用保障中心车辆。


第四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一条 车辆需维修保养时(包括修理、更换轮胎日常维护保养、更换机油等),需经保障中心管理人员和维修厂家共同检验维修内容,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到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因公出差在外情况除外),指定维修企业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人员提出申请,经保障中心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维修企业维修车辆。

第十二条车辆的维修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保障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维修,维修金额在2000元至10000元以内由分管领导同意后维修,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经局党组会审核同意后维修,未经批准自行修理产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本人负责;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人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单签字确认,原则上按季度结算

第十三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遇到故障需外地维修的,驾驶人员向保障中心负责人汇报同意后方可维修,维修票据要有乘车领导签字证明,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时请示报告的,须经定点维修企业出具书面维修证明和乘车人员签字证明,凭发票按规定程序报销维修费用。除特殊情况外,凡未经领导批准自行维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车辆保险及年检审管理

第十四条保障中心所有车辆的保险统一按照州政府采购办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保障中心车辆年检审工作由保障中心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共同做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


第六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州四大班子领导调研接待调用保障中心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保障中心支付。

第十七条州直其他部门调用保障中心车辆进行公务活动出差产生的洗车费、停车费、过路费、油料费和驾驶人员伙食补助费由调用车辆单位支付(出车前综合保障中心将油加满,调车单位用车结束时保持满箱油料)。

第十八条财务物资采购科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保障中心所有车辆的年检审、保险、维修保养、公务用车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等一切手续和费用的办理。

第十九条 费用报销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车辆违章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保障中心车辆如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保障中心车辆公务出车时,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驾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向保障中心联系,如需要保障中心协助处理的,由保障中心安排人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事故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