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公众了解财政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关于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2、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机构设置;2、政策文件;3、规划计划;4、部门预决算;5、业务工作类;6、部门动态;7、通知公告;8、信息公开指南;9、行政许可和其它办理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递交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情况;10、依法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单位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审查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要在黔南州政府门户网上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开,重大政府信息可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