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南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南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履行本行业职能,最大限度减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州、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交通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强化交通运输行业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动员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管理,科学处置。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以及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州交通运输局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在局长的领导下,通过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和安排部署全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州局法规安全科是全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信息处理、综合协调、统计分析、总结评估等职责,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3 县级指挥机构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参照本预案设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或州交通运输局指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组建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智囊作用,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机关业务科室和局直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告事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一般事故上报到州交通运输局,较大事故上报到省交通运输厅,重大以上事故上报到交通运输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报告内容。事故信息报告基本要素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报告方式。事故信息报告实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即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的基本内容;续报即随时多次对事故的事态发展、救援进展、采取措施、落实领导批示等内容及时跟进报告;终报即事故处置结束后对整个事故进行总结报告。对事故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重大以上事故的处置情况信息随时更新报告。
3.2 预警行动
各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原则上,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处置辖区内死亡2 人及以上,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参与处置一般及以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的单位(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2 应急行动
(1)发生死亡2 人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后,州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带领局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上级工作组,密切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单位、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事故单位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24 小时昼夜值班,及时报告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2)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后,州交通运输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带领局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事故单位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24 小时昼夜值班,及时报告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州交通运输局应急值班室在应急解除前24 小时昼夜值班,与事故现场人员保持联系,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委办、省交通运输厅报告有关信息。
4.3 应急救援措施
4.3.1 事故单位的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2 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州、县交通运输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同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
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3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救援工作牵头部门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3.4 扩大应急
当事故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州交通运输局报请州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报请其他有关部门支援。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超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州交通运输局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
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具有警示作用的工作服装,防止与过往车辆或救援车辆发生碰撞。
(3)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救生衣等水上救生设备。
4.5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检测、鉴定和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4.6 信息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州交通运输局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7 应急结束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偶发灾害发生,经负责处置的应急机构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当地政府或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决定结束应急行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局属相关单位)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车辆调度补偿,清理道路,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督促事故单位积极联系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落实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协助资金落实和赔付工作。
5.3 事故责任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5.3.1 事故责任调查
(1)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或文件资料等。
(2)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行业安全监管范围内的责任倒查,必要时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
5.3.2 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一)报告内容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在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抢救有关情况的记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与责任,并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2)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织情况;
(4)专业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及社会资源的调用情况;
(5)事故抢救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结论;
(7)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二)上报程序
(1)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由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完成。
(2)下列事故的救援工作总结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半个月内报州交通运输局:
a.造成1 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
b.造成3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c.造成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州交通运输局要求报送救援工作情况总结的事故。
(3)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
每年要对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汇总分析,并形成年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报告,于次年元月5 日前报州交通运输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录。应急参与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交通运输企业及其组建、聘请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备案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州交通运输局法规安全科备查,以便事故发生时及时调度。
应急救援设备包括:
(1)基本设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对讲机、传真机等。
(2)抢险设备:防护救生服装、挖掘机、起重机、海巡船、巡逻快艇等。
(3)运输设备: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等。
(4)道路维修和航道疏通设备:装卸车辆、破拆设备等。
6.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州、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建设施工等交通运输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各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由负责组建部门每年年初向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通报,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强化以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为主体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3)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州级行业有关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检查并掌握所辖区域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以便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6.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后,州交通运输局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州级行业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提供交通运
输保障。
6.5 物资与技术储备保障
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方案,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保证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完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
6.6 经费保障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应应急知识。
7.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相关要求,并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救援方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和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州交通运输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1 奖励
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州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