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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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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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黔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

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所辖区域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居住区指新建、改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

第四条 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编制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空间布局规划,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时,需配建教育设施的,须将教育配套设施安排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须将规划条件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排情况和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五条规划预留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教育配套设施用地性质的,应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给予调整补偿重建,实行先建后拆。调整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凡迁建学校,原校区要实行资产处置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开发新建、改建小区时教育设施配建按下列标准执行:

学龄人口千人指标:

1000人中有35周岁幼儿45人、611周岁小学生90人、1214周岁初中生45人、1517周岁高中阶段学生45人;

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一)旧城改造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4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3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17平方米/人。

(二)新建居住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1520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22平方米/人。

新建居民小区按学前教育学龄人口达270人时,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学龄人口分别达900人时,须配套建设小学和初中。

第七条对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小区,本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教育设备。对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小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周边小区资源,本着就近入学入园和便民利民原则,就近选址交由周边各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建设教育配套设施。

第三章  验收移交

第八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与住房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住建、城乡规划、教育等部门应到现场验收教育配套设施。

第十条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项目移交后五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企业、个人,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侵占教育配套设施预留地的、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教育配套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州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该开发企业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申办开发新项目,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