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效率,确保全州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黔财教〔2012〕75号)、《贵州省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8〕206号)、《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9〕199号)、《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0〕95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号)、《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黔教助发〔2019〕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是指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州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州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简称“中职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职学校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指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以下简称“脱贫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和标准:
在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标准每生每年500—800元。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范围和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标准:(1)寄宿制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2)非寄宿学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各校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可以分为3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条 中职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我省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免除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有一、二年级的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中职学校结合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等实际情况,在1000-3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三)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三年级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九条 普通高校资助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州属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州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按在校学生人数40%的比例给予资助。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州属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州属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州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我州深度贫困地区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我州州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补偿代偿最高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十条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范围和标准: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对象为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脱贫户子女。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分担和拨付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地方先行,中央、省奖补”原则;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以及中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20%部分,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县级学校由省、州、县按6:2:2的比例共同承担;中职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20%和省扩大免学费补助资金,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县级学校由省、州、县按6:2:2的比例分担;州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学费减免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20%,州属高校由州级财政承担,县属高校由县级财政承担;州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财政与学校按9:1的比例分担;州属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补助资金由州级财政与用人县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资金,省外就读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州属高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县属高校由县级财政承担;县属高中阶段学校则由省、州、县财政按4:3:3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十二条 各县(市)引进的民办高校政策性地方配套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级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均为直达资金。直达资金下达后,需州、县两级财政配套的,在20个工作日内全部下达到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转移支付已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直达资金范围。各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学生资助直达资金分配审核流程,加强资助资金预算编制、备案、分配、拨付、使用、发放等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跟踪监控和纠错纠偏,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学生资助直达资金可通过主管部门或学校发放给学生。其中,支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费减免、应征入伍兵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的资金,是补助学校因(减)免学(杂)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学校纳入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各县(市)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确保符合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要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资助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认定→申请→评审→公示→发放→建档”六个环节。
(一)贫困学生认定。根据《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严格按照认定依据,认定程序予以认定,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学校在秋季学期学生入学30日内必须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提高认定精准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相应资助。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向特殊困难群体倾斜,对脱贫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要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三)秋季学期操作流程
1.申请。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向学校提交资助申请。
2.评审。10月20日前,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申请资助的学生开展评审工作,拟定受资助名单。
3.公示。10月30日前,学校将拟受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后,确定最终受资助学生名单。
4.发放。11月15日前,学校必须将资助资金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卡中。
5.12月20日前,必须将受助学生信息准确录入相应的学生资助系统,确保完成三个100%,并完成资助档案建设工作。
(四)春季学期操作流程
1.5月底前,全面完成本学年度各级各类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2.6月底前,完成本学年度各级各类贫困学生查缺补漏、资助信息系统录入和资助档案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规范资助档案建设。学生资助档案原则上按学年收集整理归档,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金发放等。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料主要包含:贫困生认定统计表、学校认定实施方案、认定名单公示图片、认定学生名单、《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及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2.资金发放资料主要包含:受助总体情况、学校评审实施方案、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图片、受资助学生名单、学生申请表、银行流水(发放资料按年级、班级装订成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要按照《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4〕 245号)要求,足额提取学费收入的10%,用于本校“奖、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职学校、幼儿园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贫困学生资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合法企业、 社会团体、守法公民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黔南州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各校要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市)和州属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抄送州财政局、州教育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 州教育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国家资助政策如有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