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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家、省、州相关规定,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年度政务信息公开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黔南州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公开相应载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委办公室为局政务信息发布工作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局属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及时确定政务公开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对公开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委办公室负责接收发布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已审核信息,填写《信息发布审核单》后按程序发布。重要信息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发布,特别重要信息报局主要领导或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发布。

第五条   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采写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信息,领导检查、调研及活动等信息及工作公文,须经办公室审核后发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政务公开信息原则上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六条   委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第七条   来电、来函及信箱信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普通投诉信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留言咨询类信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及时公开。

第八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层级审核制。办公室对公开政务信息的范围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公开政务信息准确有效。各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和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将信息撤回。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作为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带密级的文件,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同级机关的往来函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敏感的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办公室应做好网站防范、处置网络攻击、非法入侵、硬件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