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防办、发改局、住建(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都匀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贵州省人防办、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人防工程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业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工业生产性建筑,军队、武警部队营房设施建设,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非居民住宅楼,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程序
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查纳入网上政务审批,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要求,严格执行阳光审批,优化办事程序,加强部门联动,执行并联审批,强化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能。
(一)项目审查
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手续时,应审查人防工程的建设内容、指标和造价。
(二)规划审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调规方案),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有关要求,规划方案明确人防初步建设的专项指标。
(三)人防许可
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文件、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含已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各幢民用建筑单体图)后,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以下简称“人防报建行政审批手续”),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批复文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应先办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手续并完成征收工作后才能取得许可批复文件)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变更
对涉及规划变更、调整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的变更、调整审查文件,并变更、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防空地下室的修建程序
已办理人防报建行政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纳入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人防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一)人防设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时,要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平战转换方案报具有资质的人防专业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取得审查合格文件。
(二)施工许可
人防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监理单位,并及时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防空地下室各参建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技术交底。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且未进行技术交底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三)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检查。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应与同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同步进行,防空地下室主体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防空地下室主体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须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方可组织建筑工程基础分部验收、主体验收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防空地下室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并满足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竣工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防空地下室作为单位工程按程序组织人防专项综合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须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方可申请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构建屋物所有权登记手续。
四、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1.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
2.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计算:
(1)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
(2)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层<含>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1.都匀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计算;
2.福泉市、瓮安县、贵定县、龙里县、惠水县、长顺县、独山县、三都县、平塘县、荔波县、罗甸县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计算。
(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修建中心医院或急救医院或其他造价相近的类型的,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60%的比例折算修建;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或其他造价相近的类型的,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70%的比例折算修建;修建救护站或一等人员掩蔽所或其他造价相近的类型的,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80%的比例折算修建;修建二等人员掩蔽所或人防物资库或其他造价相近的类型的,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00%的比例修建,不得折算。
(四)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山体、河流等地下空间进行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项目(地下总建筑面积超过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项目,以下简称“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项目”),按不低于地下工程项目建筑总面积30%的比例建设6级(含)以上的人防工程。建筑总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含)的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项目,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所等人防专用工程的,可按照上一条规定对应的比例折算修建。
(五)新建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其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等技术指标由批准建设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新建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防配套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修建,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安装防护和防化设备,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战术技术标准。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
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人防工程建设。
(一)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下,建设人防工程不经济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全埋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全埋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上述(二)、(三)须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由州人防办组织易地建设条件评审(评审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内)。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易地建设行政审批结论。
六、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要求
(一)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都匀市每平方米1000元;
2.福泉市、瓮安县、贵定县、龙里县、惠水县、长顺县、独山县、三都县、平塘县、荔波县、罗甸县每平方米80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按上述标准计算并足额收取,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
(三)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须按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征收流程及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拖延、分期缓缴。对未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手续且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构建屋物所有权登记手续。
(四)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行政许可手续,而开工建设项目,造成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按照程序办理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但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经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
(五)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须按以下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手续,而开工建设项目,造成无法修建人防工程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进行核定;
2.按照程序办理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但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经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批复文件进行核定。
七、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监督和使用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级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对不按征收范围征收,不按征收标准征收,违反规定减征、免征、分期征收,未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缴入或未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等违反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省规定的省级1%、州级9%、县级90%的分享比例分别入库,对都匀市分享的90%,按州规定的州级40%、县级60%的比例进行分享,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资金平时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平调、截留或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全额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事业,主要用于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防空袭方案及各项应急保障预案编制(修编),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民防空指挥疏散场所、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人民防空大数据建设、运行和维护,公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大修(改造),人民防空战备物资储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演)练,人民防空执法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培训,人民防空科研创新,火箭残骸落区防护等方面,并可结合社会投资项目在完成应建要求的基础上按出资比例融资扩大修建人防工程。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要求安排工作任务,并对应列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涉及项目的,应按程序报经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财政部门配套相应资金。本级当年人民防空建设事业专项经费按上年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低于30%的比例拨付。
八、符合人防优惠政策规定的项目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生态移民区和义务教育教学楼建设等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以下简称“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凡不符合本通知明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条件的,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且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标准和等级。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且获得批准,并报州人防办备案后,方可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
(二)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行政许可手续,而开工建设项目,造成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照程序办理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但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经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通知》的执行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各级人防、发改、规划、住建、国土、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协作,抓好工作联管,提升工作效能。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九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知》由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城乡建设和规划委员会、州国土资源局和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通知》执行后,若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并与本《通知》有关规定冲突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南州城乡建设和规划委员会 黔南州国土资源局
黔南州财政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