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黔南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黔南州政务信息资源集聚、融通和应用,规范全州政务基础信息资源集中和共享,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在建设黔南、创新黔南、转变黔南的基础性及战略性作用,以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设立黔南分平台,积极推进黔南的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2号)有关要求,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黔南州各级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全文统称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的集合,包括行政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是指行政部门之间实施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或交换的行为,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行政部门提供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业术语定义如下:
(一)智慧城乡。智慧城乡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及理念,以“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为先导,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扁平化和公共服务资源均等化,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从而创造美好的城乡生活。
(二)部门数据一体化。部门数据一体化是指行政部门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应用系统,需要将各应用系统公共要素或共享要素多渠道有机整合、业务服务全面集成在统一的管理构架下运行,形成一个能实时对外提供可用、可维护、安全性高的数据共享服务一体化平台。
(三)前置交换服务器。前置交换服务器是共享交换平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部门业务系统之间开展数据交换的安全堡垒,前置交换服务器上装有共享交换软件、前置交换库和操作系统等。前置交换服务器分部门独立前置交换服务器与共享前置交换服务器两种类型。
(四)前置交换库。前置交换库是指部署在前置交换服务器上的数据库。行政部门负责把各业务应用系统经数据一体化处理以后推送到前置交换服务器上的数据库。行政部门业务应用系统与前置交换库之间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软件在线同步以实现黔南政务数据的“聚、通、用”。
(五)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交换平台是指基于云上贵州系统黔南分平台,并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规范建设的信息系统。该平台与国家、省共享交换平台联通,为行政部门内部的业务应用系统和跨部门的综合应用系统提供授权共享、定向交换和接口管理等相关服务。交换平台包括交换适配、前置交换、交换传输、交换管理等功能。共享交换平台采用系统对接实时交换、前置机共享与批量导入导出和人工录入等方式获取数据。交换方式以集中与分布相结合:集中交换模式将信息资源集中存储于共享信息库中,信息资源提供者或使用者通过访问共享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交换。在集中交换的基础上进行数据清洗、加工、整合,并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便于各类主题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提高信息查询效率。分布交换模式将信息资源分别存储于各业务信息库中,以资源目录的方式进行数据共享,信息资源提供者和使用者通过交换节点提供的交换服务实现信息资源的跨部门共享,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跨部门共享。
(六)基础信息数据库。基础信息数据库是指储存各行政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共同需要的基础政务信息数据元的数据库,它具有基础性、唯一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信息、宏观经济、电子证照和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库。
(七)主题数据库。主题数据库是指面向业务主题建立的、结构稳定的围绕社会治理或经济发展某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信用征信体系、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八)专题业务数据库。专题业务数据库是指某部门主管的应用系统,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其他部门数据,解决某一专题应用的政务信息数据库,如低保家庭经济核查信息数据库。专题业务数据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实现,维护及使用由该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行政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行业及黔南标准规范进行政务基础信息资源的统一采集、统一加工、统一存储、统一维护和全面共享工作,基于全州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三)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四)依法使用、依法管理。对共享或交换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部门之间非涉密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不得另行建设用于数据共享交换的其他平台、接口或系统。
第七条 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细则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制度障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解决和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与应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监督考核机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黔南州信息管理中心应确保云上贵州系统平台黔南分平台高效、正常运行,作为全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工作:
(一)负责黔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标准体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建设和管理。
(二)在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与黔南实际相适应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主题数据库、专题业务数据库和信息资源目录等。
(三)负责州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日常管理、目录编制与修订工作。
(四)指导、协助县(市、区)对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的日常管理、目录编制与修订工作。
第十条 黔南州国家保密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保密审查,配合指导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所涉及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协调处理有关保密事项。
第十一条 黔南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从法律层面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黔南州档案局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电子档案归档的相关制度和标准。
第十三条 黔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有关标准规范,或配合黔南州信息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地方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部门要组织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集中技术力量,落实专人负责,明确目标和责任,依据履职需要主动提出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需求,积极响应使用部门的共享需求。
第十五条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能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归集、共享、交换和开发应用工作。
第三章 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贵州省政府数据资源目录》有关要求,结合黔南实际情况,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名称、格式、属性、提供部门、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责任方等内容,编写符合黔南、适用黔南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七条 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黔南州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无条件共享。行政部门履职所需,可以无条件提供给使用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二)有条件共享。信息资源内容敏感,可以按照特定条件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使用部门单独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使用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三)不予共享。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宜提供给使用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在项目验收之前做好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政务信息资源将作为规划和安排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验收、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发布、审核及更新管理工作。
第四章 信息资源采集
第二十三条 行政部门要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制定本部门的信息资源采集、发布、更新和管理工作标准,确保被采集的信息真实、完整、可靠。
第二十四条 可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确认或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也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
第二十五条 被采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所列的采集项,梳理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的资源目录,制定本部门数据一体化方案,提供符合黔南共享交换平台相应技术标准的访问接口,或者人工操作方式把对外提供的采集项推送至平台前置交换库。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基础信息采集
(一)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户籍登记信息的核准与提供: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地省市县(区)、民族、相片、户别、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地(街路巷)、户籍地(门楼详址)、户籍地(乡镇街道)、居(村)委会、户号内部ID、与户主关系、婚姻状况、配偶身份证号、配偶姓名、照片ID和户籍信息状态(“正常”或者“注销”)、注销前行政区划、注销前派出所、注销日期、注销原因(“迁出”或者“死亡”)。
(二)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居住证登记信息的核准与提供: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居住证号码、房主姓名、户籍地址、居住地详址、居住地(区、镇、街道、村)、居住地居委会、居住地派出所、居住证发证时间、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注销日期、注销标志。
(三)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内地居民下列婚姻登记信息的核准与提供:男方姓名、男方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男方出生日期、女方姓名、女方公民身份证件号码、女方出生日期、登记机关、登记日期、离婚登记日期、婚姻状况(适用于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
(四)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出生和死亡登记信息的核准与提供:出生医学证号、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地址、户籍地址、健康状况、健康状况代码、母亲姓名、母亲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父亲姓名、父亲公民身份证件号码、助产机构、证明发出时间、证明发出单位。行政区划代码,省、市、县名称,《死亡证》编号、死者姓名、性别、民族、国家或地区、年龄、身份证件类型、公民身份证件号码、常住地址、户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家属姓名、联系电话、家属住址或单位、医师签名、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民警签名、派出所名称。
(五)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育龄妇女基本信息的核准与提供:姓名、公民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民族、居住地详址、户籍地址、联系电话、户口性质、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健康状况、婚姻状况、配偶姓名、配偶公民身份证件号码、初婚日期。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社会保障信息和社会救助信息的核准与提供:从业状况、个人参保状况、个人社保号、险种类型、个人参保日期、个人停保日期、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社保号、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资格时间、聘任职务名称、聘任单位、聘任单位行政区划、聘任时间。公民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户口性质、救助证号、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机关行政区划、救助日期、救助金额、救助批次、救助证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七)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教育信息的核准与提供: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入学时间、入读学校、学校地址、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毕(肄)业时间、毕(肄)业学校、转学时间、转出学校、转入学校、休学时间、复学时间、退学时间、离校时间、离校原因、学历、专业、毕业(学历)证书号、学位、学位授予时间、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证书号、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
(八)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残疾人登记信息的核准与提供:残疾人证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行政区划、发证日期、残疾人证注销原因、注销机关、注销机关行政区划、注销日期。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的核准与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工作单位名称、登记日期。
(十)有权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下列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信息的核准与提供: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号码、执业证书名称、执业证书号码、发证部门、发证部门行政区划、发证日期、证件注销日期。
(十一)除公安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提供自然人基础信息时,也应同时提供相关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以便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采集
(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更、年报、注(吊)销信息的核准与提供:
1.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经营范围、邮政编码、执照类型、核准日期、行政区划代码、登记住所、企业(个体工商户)类型、行业类型、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成立日期、登记机关。
2.变更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根据新实行的年度报告公式制度提供年报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年度年报、年报日期、年报结果、年报标志。
4.注吊销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吊)销原因、注(吊)日期、注(吊)类型。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信息的核准与提供: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信息:使用单位、部门名称、设备注册代码、设备型号、出厂编号、使用证编号、设备使用地点、当前报检状态、使用状态、设备内部编号、检验报告编号、内部检验日期、内部检验、下检日期、外部检验日期、外部检验、下检日期、水耐压、试验日期、水耐压试验、下检日期、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状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制造单位。
2.工业产品许可证登记信息: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产品明细、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
3.从省质监局的产品质量监管平台中,获取企业及产品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状态、是否生产企业、企业规模、是否规模企业、产品。
(三)地方税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地方税务登记信息的核准与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地税)、负责人、电话、邮编、登记日期(地税)、外国企业经营信息、纳税人状态、登记机关(地税)。
(四)国家税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国家税务登记信息的核准与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国税)、负责人、电话、邮编、登记日期(国税)、外国企业经营信息、纳税人状态、登记机关(国税)。
(五)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的核准与提供:
1.民办非企业:登记部门、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登记日期(民政)、业务主管单位、有效期限、行政区划代码、行业类型代码、业务范围、变动类型代码、变动时间、开办资金、性质、是否新成立、是否建立党组织、年报时间、备注。
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团名称、社团法定代表人姓名、社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注册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登记日期(民政)、登记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类型、有效期限、行政区划代码、备注。
(六)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信息的核准与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日期(编办)。
第二十八条 其他信息的采集
(一)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从事相关研究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土地、水、矿产、能源、森林、草地、渔业、野生动物、气候(气象)、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范围,依照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二)行政部门之间共享或交换非基础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并通过《黔南州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方式予以公布。
(三)其他主题数据库、专题业务数据库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目予以采集。本实施细则未列采集项可由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会同黔南州信息管理中心共同商定。
第五章 信息资源存储
第二十九条 行政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业务系统逐步向云上贵州系统平台迁移,非涉密政务资源存储到云上贵州系统平台黔南分平台,并按照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紧紧围绕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为核心,设立边缘化、本地化的黔南节点,建设黔南政务数据中心,为本地区各级行政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灾备、保护、恢复等基础条件,同时为黔南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乡建设提供必要的本地化资源。
第三十一条 黔南政务数据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立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毁损、被篡改、被窃取。
第六章 共享、使用、开放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应当无偿向使用部门提供可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向其他部门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提供部门不得拒绝、推诿使用部门提出的共享需求。
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门非涉密业务应用系统原则上都要求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工作体系,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行政部门交换数据。黔南各级行政部门应抓紧推进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体系迁移,并接入全州统一建设的电子政务外网共享交换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应用系统,必须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施信息共享。行政部门原有的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交换平台。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内容敏感的政务信息资源,行政部门可依据《贵州省政府数据脱敏指南》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脱敏处理后有条件提供给使用部门。
第三十五条 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信息资源,凡是共享交换平台能获取的信息资源,原则上不得再次要求部门提供。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争议的,由提供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保密等有关部门,依法协商确定有关共享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支持配合上级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工作。
第三十七条 行政部门获取的共享交换信息仅限于内部使用,如需对外提供或发布,应向提供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提供部门书面许可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
第三十八条 政务数据开放相关工作按照《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要求开展。
第七章 安全管理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构建数据存储环境、应用系统环境、运行管理机制,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确保数据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丢失、毁损、泄露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在共享或交换行为过程中应当采用相应的保密技术来保障共享交换活动全过程安全进行,诸如加密传输和存储、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等。
第四十一条 共享交换平台应采用管理对象身份标识信息与其他信息分离、关联技术,避免敏感信息的非授权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参与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的部门应当按照“谁操作、谁审核、谁负责”,“谁提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本部门数据资源与提供给使用部门的资源为一体化数据资源。
第四十三条 对涉及内容敏感的政务信息资源,但确为其他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使用的,经过脱敏或加密等特殊技术处理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提供,明确交换内容或共享目的,规定使用权限和范围等,并签署保密协议书。
第八章 共享交换的监督考核
第四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监督考核要以满足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为核心,结合对共享交换信息资源的内容、管理和运维等方面,建立公平公正的监督考核体系,保证各级行政部门共享交换信息资源的质量。
第四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监督考核实行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以内部监督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方式,分级分类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十六条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逐步建立信息共享交换监督考核机制,将共享交换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会同督察督办部门监督检查共享交换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黔南州信息管理中心每年对各部门共享交换信息的质量、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以内部通报和社会公开的方式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八条 黔南州国家保密局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布的共享(包含有条件共享)或交换信息进行保密检查,检查情况和结果将列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估内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未及时向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信息的;
(三)向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四)将共享交换信息用于非本单位履职行为或提供给第三方的;
(五)无故不受理或处理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申请的;
(六)对责令整改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条 行政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行政部门或个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非授权使用共享交换信息的;
(二)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
(三)丢失、损毁、泄露、篡改、窃取共享或交换信息等行为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全州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工作部门及各公共服务类企事业单位的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归集、共享、交换和开放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