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单位):
《黔南州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化高效化利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富矿精开”决策部署,围绕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目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制定分类处置措施,通过“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以下简称“三个一批”),进一步提升我州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发展水平,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实现全州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取缔关闭。一是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非煤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非煤矿山,积极引导退出。二是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重点对象为:存在“楼上楼”现象且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未达到黔南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标准,经整改未达到标准的;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未同步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且经限期整改仍未建设完成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整合重组。对同一区域内多个同类矿山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做大做强矿业经济。鼓励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进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不同矿体但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
(三)升级改造。对以山脊、山腰划界的非煤矿山要积极通过扩界或另行选址的方式予以化解;规范小型非煤矿山技改扩能,实现机械化开采;推动新建、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对落后的生产系统开展断面拓宽、采场工艺提升等方式进行提质改造,对“六大系统”老旧设备进行更新升级,逐步推进智慧矿山建设,推动实现采掘机械化运用率100%,并逐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
三、工作程序和退出标准
(一)整治程序。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决定关闭退出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退出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决定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工信、应急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名单,并全力推进。
(二)退出标准。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3.地下矿山应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应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应经闭库治理后公告销号;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25年10月底前制定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逐年分解任务指标,全面推进整治工作。
(二)排查摸底。各县(市)要于2025年9月底前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完成排查摸底,全面摸清矿山开采、安全、生态环境、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统筹分析研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三个一批”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相关名单于2025年10月底前报送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应急局。
(三)整治关闭。“三个一批”名单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三个一批”整治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
(四)检查验收。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对纳入整治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每年12月底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应急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
(五)总结提升。各县(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切实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治“回头看”工作,严防问题反弹,务求整治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矿山安全专项委员会统筹推进全州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各自辖区内非煤矿山发展规划与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县(市)级“三个一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工信部门负责全州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等工作,负责提出调整优化非煤矿山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推动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并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按规定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要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根据权限按程序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公告关闭的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工作,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产业规划严格项目核准。公安部门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处置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对矿山整治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治矿山的各项资金,支持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技改提升、整合提高后符合条件的矿山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水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源整合和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对不符合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并配合做好用电监测等工作。
(二)加强信息调度。各部门要明确专人定期跟踪,调度“三个一批”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反馈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统筹调度、研究分析,制定问题解决措施,确保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三个一批”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耐心做好政策解读,不激化矛盾,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