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委托书
  • 单位职责
  • 领导之窗
  • 机构设置
  • 政策文件
  • 工作动态
  • 政务服务
  • 政府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互动交流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委托书

发布时间:   字体:

委托单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黔南州都匀市匀东镇长安路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0MB1367621X

负责瞿健

受委托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7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00MB1821863E

负责杨波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委托单位委托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和委托期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内容

二、

《中共黔南州委 黔南州人民政府将龙里县谷脚镇部分区域整体委托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管理协议书》明确的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贵龙社区、岩后社区、庆阳社区(原谷脚镇羊场司村、小菁村全境以及三宝村、岩后、大坡村、谷脚村、谷远村、王关村、鸡场村部分行政区域)5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单位将其法定权限内(具体参见黔南州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上级部门委托甲方实施及甲方依法不能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受委托单位在其受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相关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单位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每季度末月20日前,根据受委托单位需求提供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等资料。

(三)及时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

(四)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且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存在均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的,由委托机关负责人及受委托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其他情形由受委托机关指派相应工作人员受委托出庭应诉。

(五)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等行为,委托单位可报请有关部门吊销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该委托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书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受委托单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管理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所需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二)在委托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处置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三)因受委托单位过错造成委托单位损失,或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范围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四)明确专人负责执法文书收发、登记、保管工作。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供下一季度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需求;每月10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

(五)该委托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书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为,自2023124日起至长期。

七、附则

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事项进行调整或收回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