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落实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的审计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实施、监督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按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质量、进度、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机关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书面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管理、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等职责。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遵守组织、廉政、保密等纪律。
第五条 审计组应当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审计组成员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可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外勤审计组有中共党员3人以上,且在审计现场工作时间1月以上的,应按规定成立临时党小组。临时党小组组长一般由审计组长兼任(组长不是党员的由局党支部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实行一岗双责,一手抓审计项目的实施,一手抓党员学习教育管理工作,使从严管党治党工作延伸到一线,保证党的建设和正常组织活动全覆盖。
第七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若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含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下同)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审计组应取得被审计对象签名和加盖公章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的范围、内容和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组织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收集、汇总被审计单位以下情况资料:
(一)单位的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资料;
(十)以往接受审计及其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五)对于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不得偏离审计工作方案的目标和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审计组成员开展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情况及行业背景、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审计业务能力、计算机审计方法以及廉政、保密、安全等。学习和培训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但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人员如遇审计实施方案未予明确但确系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人员有责任报告审计组长。审计组长应及时向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适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到位。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审计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审计证据。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相关性、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审计组长、主审、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审计组成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
(六)提请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开展现场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首先要遵循文明审计的原则开展工作。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结算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费用;
(七)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工作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指导,解决审计现场遇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审计工作分工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严格控制审计进度,合理分配审计资源,以审计机关要求的现场审计结束日期和出具报告日期为基准,倒排出工作进度时间表,确保现场审计工作按计划完成,不得自行延期。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原则上每周应组织召开一次审计业务会,分析审计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和重点内容查证情况,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组阶段性工作通报和安排;
(三)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四)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五)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六)研究廉政、保密事项;
(七)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的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长应当重视廉政风险,出现下列情形,应当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
(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
(五)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
(六)审计现场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审计组组长应当在审计组内及时强调廉政风险和保密纪律。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线索、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组必须如实、全面、客观地向审计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作为严重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涉及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报告: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除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以外的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并在结束审计现场工作前完成审计报告的撰写工作。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计机关法规部门等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审计机关法规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的请示汇报事项,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被请示人应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向审计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需要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的,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如有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审计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原则上应当经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审核,并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采取边审计、边整改的审计监督方式方法,提高审计整改成效。审计发现除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以外的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督促被审计单位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已整改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审计整改到位,列出应整改未整改问题的清单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并报审计机关。
第三十条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州委“九项规定”、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外出;
(二)工作期间饮酒;
(三)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等;
(四)自驾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
(五)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
(六)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设备)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介绍信、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等文书,并做好领用和缴销记录。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需要住宿的,应当集中统一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由审计机关召回。
对不称职或者不能胜任的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有权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审计期间应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保护审计人员和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对审计现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廉政保密纪律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总结评价结果纳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法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审计项目现场审理,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规范等及时提出审理意见,帮助审计组进一步补充完善。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线索的,原则上应及时与法规部门沟通,由法规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审计现场梳理案件线索的构成要件,提高案件线索的质量。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帮助审计人员排忧解难,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异地审计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休整。
第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与被审计单位、宾馆等结算就餐和住宿等费用,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审计组外勤经费支出明细、考勤记录和经费报销情况应当在审计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撤离审计现场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是否结清了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五)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认真清点、核对并做好交接手续;
(六)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是否按规定完整保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需要销毁审计资料的,是否编造审计资料销毁清册并报经审计组组长批准后销毁;
(八)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应经常听取审计现场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并深入审计现场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
第四十三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提交业务部门复核和法规部门审理,审计组对业务部门复核和法规部门审理提出的复核和审理意见,是否采纳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和法规部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或者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和问责程序,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采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扩大审计范围;
(二)审计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
(三)超越法定审计职责,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
(四)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片面收集证据,涂改、伪造、隐匿审计证据;
(六)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
(七)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八)须请示汇报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
(九)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
(十)经费开支、考勤记录、报销情况不公布,或者经费管理混乱;
(十一)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
(十二)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
(十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同时遵守审计机关对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审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同时2014年7月14日印发的《黔南州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废止。该办法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州局法规科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