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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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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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目标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确保医院污水、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黔环通〔2020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急处理、处置我州13家定点医院及相关隔离区域在应对肺炎疫情中产生的医院污水和医疗废物。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科学防治,精准施策;

统一领导,部门配合;

分级负责,属地响应;

联防联控,规范处置。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黔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黔南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五、职责分工

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州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州因肺炎疫情产生的医院污水、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理、处置。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分局)对辖区范围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县(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协商,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州局。

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务必妥善管理、处置医疗废物,坚决杜绝疫情二次传播。  

六、分类处置  

(一)未发现肺炎疫情的地方

1.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未发现(未发生)肺炎疫情的情形下,各县(市)分局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全面排查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暂存、预处理、运转、处置等详细情况,建立台账表,对疫情发展形势进行预判和分析,做好应对疫情发生的准备。

2.制定应急预案。各县(市)分局要制订应对肺炎疫情产生的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并报州局和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指挥协作机制,细化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督促各部门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  

3.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分局要对定点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等开展执法检查。要加强对定点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要加强对医院内医疗废物预处置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转运;要督促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监测应对肺炎疫情下医院污水成分变化情况(如因消毒带来含氯量增加等),为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提出合理化建议。

4.统筹调度保障。州局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要统筹指导各县(市)医院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尤其是对无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县(市),指导好相关县(市)分局制定当地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应急方案,原则上按照当地医疗废物原处置途径送分别运送黔南州4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全国疫情期间不可随意变更。在出现突发状况和不可抗力条件下可利用备选设施处置(备选设施包括: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炉、工业窑炉、水泥窑协调处理生活垃圾设施等)。

(二)已发生肺炎疫情的地方

针对已出现确诊疑似病例的县(市),除了做好上述未发现肺炎疫情地方的4条基础性工作外,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处置医疗废物。实行医院污水、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报告制度,承担医疗废物处置任务的单位应定期向各县(市)分局上报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根据疫情发展和监管需要可实行日报、周报或月报。  

2.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督促定点医院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一是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二是感染性、病理性医疗废物除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包装外,必须按照卫生健康行业防控疫情的规定,增加包装或者在最外层增加一次性耐压硬质纸箱并密封,密封后禁止打开,外包装表面要有明显警示标识;三是应设置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悬挂警示标识,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并设专人负责收集、转运感染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设立隔离区的,隔离区产生的垃圾和废物应当纳入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可适当增加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专人负责,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医疗废物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3.科学处理医院污水。对确诊病人产生的排泄物应当采用专用的容器(传染病专用的塑料袋)收集,进行单独的消毒处理(推荐方法为:多级消毒,或次氯酸钠溶液或二氧化氯浸泡24小时以上,或焚烧处理)。

定点医院的污水处理系统要增设消毒处理设施,控制病毒繁殖扩散。目前消毒剂主要以强氧化剂为主,分为两类:一类是化学药剂(可优先选用的消毒剂为: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臭氧等),污水消毒原则上要采用相关发生器、虹吸投药法或高位槽投药法。没有条件时,也可以在污水入口处直接投加。另一类是产生消毒剂的设备(主要是二氧化氯发生器和臭氧发生器)。

4.建立协同处置机制。州局牵头组织建立县(市)之间的医疗废物协调应急处置机制,统筹调配医疗废物处置资源,保障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及各县(市)分局的指导下,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消毒后,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医疗废物就地进行焚烧处理。  

5.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在州环境监测站的统一指导下,县(市)分局要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置、医院污水处理、饮用水源地水质等的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州环境监测站。

6.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一是针对于医院污水消毒能力不足的情况,可以临时增设医疗废水处理罐和处理箱,通过加氯机进行加氯,达到消毒灭菌效果,有关指标可暂不考核;二是针对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情况,要立即对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在改造之前可采取加大投药量的方法作为临时措施;三是针对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情况,各县(市)分局要与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协同依法依责采取措施,调查医疗废物去向,对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件的,要立即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州局,采取紧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四是针对医疗废物处理能力不足的情况,由定点医院进行消毒后,采用专用房间安全堆存,由州局统一协调,2天内就近转运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理。

七、信息发布

各县(市)分局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有关肺炎疫情医疗应急处理、处置信息,相关情况上报州局,由州局上统一报省厅,由省厅统一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