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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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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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都匀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12 日


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奖励激励机制,加快构建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州级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种奖项,每年每种奖项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

第三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面向基层一线,重点奖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事迹典型感人、社会影响强烈、示范作用广泛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奖励评选工作由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落实;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奖励工作每年开展 1 次,即从 2021 年起,原则上于当年“世界环境日”或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期间进行通报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授予先进集体范围为县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镇(乡、街道)、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州内企业;先进个人范围为州内居民、在黔南工作人员。

第七条 申报(推荐)先进集体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模范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力,环境质量改善明显,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二)县(市)政府申报的,其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排在全州前三位。

(三)在生态环境保护或处理环境应急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单位。

(四)在环保投入、环境治理、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环保创新和“三废”综合利用等方面具有推广性经验做法的企业或领军型企业。

第八条 申报(推荐)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在执行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决策、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二)模范遵守国家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迹感人,影响广泛,效果显著。

(三)长期在基层开展监测、执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等工作,有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

(四)长期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环保相关工作,对环保技术创新应用、环境事件处置等,有突出的亮点、业绩或成果,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带动、导向和示范作用。

(五)长期从事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科普、科研等工作,对推动党委、政府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

(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获得州级及以上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的,或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活动中获得州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为先进奖励对象:

(一)不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二)申报资料不实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三)申报集体在三年内因违法行为等受到处罚或者问责的。

(四)申报集体区域内当年存在“一票否决”情况的。

(五)申报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申报表及其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按照公平公开、择优遴选、宁缺毋滥、综合评定的原则,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创新力、公众影响力和社会贡献力,鼓励社会和公众广泛参与评选全过程。

第十一条 由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方案和发布通知。评选程序一般分为推荐(自荐)申报、审查核查、评选审定、公开公示、奖励决定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 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原则上由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推荐。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四章 奖励方式和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奖励先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州人民政府或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通报嘉奖,可对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或奖金。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为先进集体的县(市)党委、政府,在下一年度州对县(市)生态环保目标管理考核得分中加 1 分;县级党政机关所属部门或单位获得奖励为先进集体的,对县(市)生态环保目标管理考核加 0.5 分;县(市)辖区内企业获得奖励为先进集体的,对县(市)生态环保目标管理考核加 0.3 分;获得先进个人奖励的,对所属县(市)生态环保目标管理考核 1 人加 0.1 分。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先进集体,在下年度安排生态环境保护类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或项目奖补支持。对获得奖励的企业,优先对其环境治理、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信贷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和政策等方面扶持和支持。获得奖励的先进个人,在创办相关环保企业、开展环保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属国家单位、公职人员的奖励评选结果抄报州委组织部,列入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章 奖励评选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先进奖励评选的领导、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要求,遵守相关工作准则和规定。在评选活动中,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评选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加评选的集体、个人及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已经做出先进奖励决定的,按程序收回荣誉奖牌,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县(市)辖区、部门主管领域、企业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县(市)辖区内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或生态环境明显损害的。

(三)因工作推进不力,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造成生态环境问题被国家、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为负面典型并被通报批评的。

(四)因生态环境问题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被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列入负面典型进行通报或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曝光的。

(五)有关个人政治品质、作风纪律、道德品行等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或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结合实际,可建立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奖励激励机制,激发各级组织、干部群众、企业参与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个人推荐(自荐)审批表

企业、个人推荐(自荐)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