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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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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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要求,着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治理、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巩固提升全州优良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持续推进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形成排污口台账及“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和“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着力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对象及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入河排污口(以下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重要支流是指人口密度较大、工业较为集聚区域的河流,或通过监测水质较差的河流。排查整治范围为:长江流域的乌江、清水江干流及清水河、瓮安河、重安江、舞水(㵲阳河)、余庆河、湘江等重要支流,地域涉及都匀市、瓮安县、福泉市、龙里县、贵定县、长顺县;珠江流域的红水河、都柳江干流及打狗河、六硐河、曹渡河、蒙江、大环江、小环江、茂兰河等重要支流,地域涉及都匀市、龙里县、贵定县、独山县、三都县、平塘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长顺县。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年底前,各县(市)继续推进并全面完成乌江、清水江、红水河、都柳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溯源,建立完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按照规范开展入河排污口树标立牌,核查完善乌江干流排污口整治效果,完成乌江重要支流30%以上排污口整治,完成清水江、红水河、都柳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30%以上。2024年底前,完成乌江干流及重要支流80%以上排污口整治;完成清水江、红水河、都柳江干流及重要支流60%以上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州四大水系排污口整治工作,有关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形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查溯源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州级牵头抓推进、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直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统筹推进全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组织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进度安排、经费保障等,为辖区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应于2023年4月底前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科学技术局等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查清排污口底数。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先排查、后核实”原则,以工业集聚区,城镇、村庄等人口稠密区,高标准农田等农业生产集中区和畜禽及水产养殖集中区等区域内河流为重点,对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同时依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有关技术规范,对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台账。(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等参与)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州生态环境局牵头)

4.实施污水溯源。根据排污口排查和监测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溯源分析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科学技术局等参与)

(二)实施分类整治

1.严格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推进排污口整治。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以及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实施清理合并,污水收集后进行统一处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统一的排污口。未入园企业原则只保留一个排污口(不含雨洪排口),确需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应告知州生态环境局。对违规接入的排污管线进行清理,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增设检查井等,对存在借道排污、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进行整治。严格落实一个排污口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责任应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取缔、合并和规范整治入河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对防洪排涝、堤防安全、供水安全和工程安全造成影响。对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要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整治和流域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科学技术局等参与)

2.推进截污治污。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实施《贵州省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有效解决污水收集管网错接混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和补齐污水处理能力。开展汛期排污通道及周边环境整治,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工业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加强工业污水治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农业排口责任主体应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污口整治实行清单制、台账制、销号制,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明确排污口依法取缔、合并、分类整治验收销号程序。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开展整治销号工作,并将整治及销号情况纳入工作台账。(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局、州商务局、州科学技术局等参与)

3.实施命名编码。对所有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和编码,实现每个排污口对应一个身份信息,实行入河排污口“户籍管理”。按照贵州省入河排污口编码规则进行命名编码。(州生态环境局牵头)

4.完成树标立牌。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等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标志牌,牌面信息包含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原则应设置标志牌。其他类型排污口各地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标志牌设置。标志牌由排污单位设置。排污口树标立牌应在明显位置,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州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严格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批。科学规划入河排污口。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时合理规划布局排污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严格审批入河排污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三合一”审批,严格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控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报生态环境部长江、珠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核。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关于印发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环通〔2019〕187号)要求,纳入“三合一”审批,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州生态环境局全面落实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科学技术局等参与)

2.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除工业园区以外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的排查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住宅小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雨洪排口和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煤矿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和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采取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监测和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自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未依法依规实施雨污分流,私设暗管、污水直排、借雨排污、污水处理厂违规溢流,利用沟渠、河港、排干等“零存整取”排放污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合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适时启动全州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州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州级统筹推进、县级具体落实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县(市)及有关企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工作专班,充分发挥各地河湖长制工作作用,统筹推进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关工作,并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工作计划,确保措施、资金、责任“三落实”。(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和改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要以排污口整治为契机,科学谋划流域治理、农村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城镇管网建设等截污治污项目,强化争资争项。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9号),各县(市)政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纳入重点支持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和改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鼓励有关企业加强科技研发,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支撑。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州科学技术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和改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等参与)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在地方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专栏,公开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进展和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各地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有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全链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将有关数据共享州直有关部门。(州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严格监督考核。本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各县(市)要将排查监测溯源等开展情况于该项工作完成后10日内录入排污口排查整治APP,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录入排查整治APP。及时总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州生态环境局,排污口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州生态环境局。州直有关部门建立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对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督办。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等参与)


附件:1.工作目标

      2.重要支流

黔南环通〔2023〕38号 附件1:工作目标.pdf

黔南环通〔2023〕38号 附件2:重要支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