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公众了解财政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本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关于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2、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机构职能、法规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部门动态、 统计信息、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单位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审查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要在黔南州政府门户网上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开,重大政府信息可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3.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