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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黔南州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重点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与招商引资和营商环境整治相关的政策法规;

(二)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三)招商重点推介项目;

(四)业务工作动态;

(五)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六)信息公开年报、招商引资统计信息;

(七)本单位的领导人员职务、分管工作等信息。

(八)单位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九)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一)其他方面严格按照《黔南州投资促进局(黔南州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详见附件)所列事项进行公开。

第七条 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涉密商业机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要在黔南州政府门户网上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开,重大政府信息可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黔南州投资促进局(黔南州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