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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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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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广播电影电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职能,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黔府令【2004】7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单位和岗位,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的行政工作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建立和落实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辖的领导体制。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责任制的部署、落实、监督;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工作和责任制的实施。
   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执法组织指导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将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第二章 行政执法的内容和目标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的内容:
(一)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立法;
(二)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许可;
(三)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监督检查;
(四)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
(五)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
(六)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奖惩。
第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的目标:
(一) 保证广播电影电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正确实施;
(二) 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行为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三)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案件,纠正违法、执法扰民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应加强与公安、国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事业建设的职能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执法职责:
   (一) 省人大广播电影电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二) 广播电影电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三) 广播电影电视执法人员资格审定、业务培训、证件管理;
   (四)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文书、执法程序的规范与管理;
   (五)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组织实施;
   (七)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八)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 宣传管理部门执法职责:
(一)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法规规章,对广播电视宣传、广播电视文艺进行行业管理;        
(二) 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的审查、审批或报批;
(三) 组织审查引进剧、合拍剧和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等节目及对引进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
(四) 对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进行审批;
(五) 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和评议;
(六) 行使上述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 电影管理部门执法职责:
(一)办理《贵州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许可证》;
(三)查处违反电影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部门执法职责:
  (一) 审批、报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上播出前端、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机构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建立与撤销;
  (二) 对广播电视台(站)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方针、政策、法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管;
  (三) 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与使用;
  (四) 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
  (五) 审核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材料并报批;
  (六) 审批、报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七) 行使下列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及行政执法监督:
1.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
2.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3.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内容超出规定;
4.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5.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6.擅自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7.擅自传输互联网络视听节目等。
第十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执法职责:
  (一) 审批、报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以下简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建台申请,指配频率(频道)、功率及其他技术参数,核发、申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二)办理、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三)审核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和在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申请;
   (四)办理《贵州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五)协同传媒机构管理部门审核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立与撤销;
(六)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审批;
(七)行使下列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及行政执法监督:
1.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覆盖网;
2.擅自变更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参数;
3.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执法职责:
(一) 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卫工作;
(二) 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
(三) 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部门执法职责:
(一)受理本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申诉,并依纪依法处理;
(二)参与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失的认定及纠正工作。
                 第四章  行政主体执法的义务                                                                                   
第十八条 行政主体负有学习、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行政主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行政相对人的法制观念,积极改善行政执法环境。
第十九条 负有全面、准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第十二条 负有公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及时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的事项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负有规范使用行政法律文书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负有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经费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负有配合其他国家机关执法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负有对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的义务。统计、报告的内容包括:法制宣传教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负有对本部门或委托的组织及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对本级执法部门违法执法和由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纠正或撤销。
第五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国家公务员或授权的执法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
第二十九条 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主持听证和上岗执法。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应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执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贪污受贿;
(二) 徇私枉法;
(三) 隐瞒、伪造证据;
(四) 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五) 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
(七)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 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立法程序:
(一) 编制立法规划与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 主管部门组织起草;
(三) 征求意见;  
(四) 审定草案;
(五) 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 政府审议通过;
(七) 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许可程序:
(一) 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二) 审查核实申请资格、附录材料和申请事项;
(三) 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
(一) 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当场执行处罚;5.备案。
(二) 一般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获取违法证据;4.做出鉴定结论;5.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6.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理意见;7.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8.申请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9.行政首长作出处罚决定;10.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11.说明理由告知权利;1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3.执行行政处罚;14.结案。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到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的,法制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2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相关材料报送贵州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参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
(二)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到贵州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章 考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体按年度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 本制度第二、三、四、五章的落实情况;
 (二) 行使行政许可权、审查权情况;
(三)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案件数量、种类、罚没款数量及上缴情况)及准确率;
(四) 行政处罚听证、申诉、复议、赔偿及行政应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与标准应具体分解到部门和岗位,定期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表彰由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优和执法人员使用、晋升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对执行本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部门及其责任人,由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三条 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执法人员不能评为先进。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各市(州、地)、县(市、特区、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黔广社字【2004】413号)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