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体育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 局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本 局提出的申诉或举报。
第三条 本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
本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任部门的监督。
监察、信访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事项,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旅市场经营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投诉人认为本局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复议
期限内的;
(二)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诉讼 期限内的;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
答复、复核意见不服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
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
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 诉内容要明确具体。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投诉事项,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三章 投诉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 对符合本制度规定且有初步证据的行政执法投诉案 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当面陈述投诉事项,当场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通过电话、传真、
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当通过投诉人留下的有效联 系方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受理投诉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交 有关科室调查处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
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本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 况,有权调阅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 权向执法人员询问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时,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人员与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
诉的执法人员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的执法 人员进行质证。
第十三条 负责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保密规定,保守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制发行
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行政执法人员,也
可在查明投诉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的执法人 员适用本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属下列情形之一,未构 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应当依法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
(三)应当依法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六)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八)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行政执法违法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被确认为属实的,责令 限期改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报请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报请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注销《贵 州省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
(四)因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报请给予降级、撤职 或开除,注销《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并取消执法资格。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或者其他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干扰或阻
碍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投诉举报电话:0854-822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