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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下同),促进行政执法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州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系统所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作出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执法业务方面的半年、全年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其它重要业务活动;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情节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

(四)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许可证;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 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罚款处罚,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执法事项;

(八)辖区内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参考价值的行政执法案例或事项;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或受本局委托的组织,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有关科室报送的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或交办意见;

(七)对其中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 体研究决定;

(九)对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 卷材料送执法办案机构。

第十条 实施行政执法的相关部门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 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重大决定经制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部门制作、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 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 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以及办案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 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决定相关部门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错案导致本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由本机关先行对外承担培偿后,再按相关人员过错情形承担相应政务或 纪律处分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