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自然资源局
关于对黔南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10月22日,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黔南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10月到期,我局组织对过去5年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实施细则存在的指导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省级将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改为生态修复基金)规范管理,切实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我局梳理了《黔南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并参照其他省市(区)有关基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情况,起草了《黔南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黔南州自然资源局。联系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幸福小区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邮箱:1620416357@qq.com。
附件1:黔南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黔南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