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原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人社 | 贵州省户籍,就读省内外技工学校的脱贫家庭学生。 | 在就读技工院校一至二年级期间,享受: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
在省内技工院校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技工院校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省外学校就读受理学期内。 |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4号) |
附件:2024年度州人社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xlsx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通【2022】114号).pdf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黔南州教育局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脱贫户子女(脱贫家庭学生)。 |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在省内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4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附件:2024年度州教育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xlsx
(黔财教〔2022〕114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024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州级汇总)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黔南州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doc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doc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1.《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doc 2.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doc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4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黔南州教育局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脱贫户子女(脱贫家庭学生)。 |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在省内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4号).pdf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5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黔南州民政局 | 农村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3年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省安排,都匀市、福泉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第一档(6120元/年)执行,瓮安县等10个县农村低保标准按第二档(6080元/年)执行。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1.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docx 2.《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4号).pdf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6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3年城市低保标准根据省安排,都匀市、福泉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第二档(762元/月)执行,瓮安县等10个县农村低保标准按第三档(721元/月)执行。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1.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7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1.3倍城市低保标准执行,2023年第一档是1013元/月,第二档是938元/月;照料护理费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而提高。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1.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8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散居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 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6号).docx 2.(黔府发〔2016〕2号)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pdf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0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不低于450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1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每人每月1300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2 | 孤儿助学金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首月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3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下同),具有贵州省户籍或户籍所在地在非本省行政辖区但持有本省居住证且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 | 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标准从200元/人/月提高到300元/人/月。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6号).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4 |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 | 凡具有黔南州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 (一)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50元; (二)9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200元。 |
申请受理→村委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发放补贴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5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省内外技工院校一至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 | 在就读技工学校一至二年级期间,享受: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
在省内技工院校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专项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学期500元,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补贴对象。在省外技工院校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资助资金原则上在受理学期内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6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按季度发放 | 原则上每季度中旬,具体时间由各县(市)自行决定 |
贵州省住建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建保发〔2017〕2号).docx.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7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 |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自行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审核通过后,纳入危房改造台账。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住建局申请,县级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户或代建方。 | 按申请发放 | 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农村住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 | 符合抗震改造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按照户均1.5万元进行补助 |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自行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审核通过后,纳入抗震改造台账。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住建局申请,县级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户或代建方。 | 按申请发放 | 抗震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
18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黔南州水务局 | 脱贫人口或低收入人员 |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绩效考核400元,合计每人每年10000元 |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选聘程序后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9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 | 依据县级批复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 县级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发放。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8号).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20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本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按照《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和报废更新补贴的支出。 | 自主购机—个人申请—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兑付补贴资金 | 一年一次 | 受理补贴申请后35个工作日完成。(县级农机部门20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8号).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1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厕所改、建户 | 按地方政府确定的当年建设补助农户数和补助标准确定 | 按照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验收合格后进行补助 | 一年一次 | 农户按照卫生厕所建设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 |
1.黔财基〔2022〕8号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2.黔南州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南财农〔2022〕112 号).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2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全体种粮农户 | 各县根据制定的方案标准执行 |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三、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五、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国人口发〔2004〕36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 3. 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doc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2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死亡)12720元/人/年 (伤残)55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docx 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docx 4. 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doc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5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 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doc 2.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6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 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doc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7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 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doc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8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 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doc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9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6240元/人/年 (二级)4680元/人/年 (三级)31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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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及以下)10000元/户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 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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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 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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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 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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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且有管理照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无管理照护能力的,由患者所在地关爱帮扶小组结合实际,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监护人。 | 每名监护人,每年最高补助4800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每季度考核在80分及以上的,发放补助1200元;70分至79分的,发放补助900元;60分至69分的,发放补助600元;低于60分的,停发该季度补助。 | 省州县三级每年纳入预算,基层关爱帮扶小组按时对监护人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提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上旬发放上季度补助。 | 《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3〕120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34 | 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金 | 黔南州农业户籍计生“两户”家庭女孩 | 600元/人/学期 |
在读对象需持户口和身份证、应届初中毕业生持高中(中专)入学录取通知书(县外就读对象还需持就读证明)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本人身份进行初步审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七天)。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进行确认后填报登记表,报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复核确认,确认资料由县(市)卫生健康局归档存放。各县(市)卫生健康局每年将确认奖励对象花名册、助学奖励金发放情况汇总表及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会签的资金确认文件分上、下学期两次上报州卫生健康局。 | 一年两次 | 一般为本年度9月30日前、12月31日前 |
1.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财社〔2019〕70号).docx 2.黔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黔南州教育局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监察局关于实行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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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 黔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18号)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通过一卡通发放优抚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18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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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且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范围的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部分参战退役军人) | 按各县(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通过一卡通发放医疗保障金 | 按申请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37 | 优抚对象慰问费 (春节、八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部分参战退役军人、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各县(市)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关爱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县(市)情况,春节、八一各发放不低于200元的慰问金。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按照享受抚恤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人数通过一卡通发放 | 一年两次 | 春节、八一期间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关爱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2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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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黔南州应急管理局 | 行政区域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人员 | 1.应急生活救助,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人2万元;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4.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5.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维修补助由县(市)制定标准;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每人不低于150元。 | 1.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受灾人员提出申请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县级应急部门审定后发放;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省级财政对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市县,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帮助解决灾后受灾群众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项目支出。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39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 到户 | 依据各县(市)制定的补助标准或按照县级批复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 由符合补助对象书面提出申请(含产业选择、规模及实施方式)→村级盖章上报→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立项批复→乡镇反馈名单至村级公示公告→项目组织实施→符合补助对象填写《补助金额发放表》→组织实施主体据实验收、编制补助名单→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统发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黔财农〔2021〕115号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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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到人 | 对符合补助对象每天每人40元生活补助 | 乡镇或县级部门申报培训项目→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并提供符合补助名单→县级乡村振兴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统发补贴资金 | 按举办的培训班次发放 | 培训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 |
1.黔人社发〔2021〕1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doc 2.黔府办发〔2018〕4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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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到户 | 按实际贷款利率进行全额贴息 | 符合补助对象获得小额信贷后,承贷银行代符合补助对象统一向乡村振兴部门提交首次贴息申报资料→每次贴息前,乡村振兴部门审查资料并公示7天→乡村振兴部门审批《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乡村振兴部门划拨贴息资金至承贷银行→承贷银行通过“一卡通”方式统发贴息资金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
1.贵银保监发〔2020〕24号 贵州银保监局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支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docx 2.银保监发〔2021〕6号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docx.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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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到户 |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提取已标注当学期学籍信息的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学生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非脱贫户家庭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名单并分发到乡镇→乡镇和村(居)委会根据提取名单组织学生填报《贵州省“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申报表》→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村(居)委会和乡镇汇总名单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在学生所属村(居)委会和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示不少于10日,确定补助名单,提供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补助名单通过“一卡通”方式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 一年两次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 |
黔乡振函〔2021〕56号 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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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到人 | 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上(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的脱贫劳动力补助标准为500元/人/年;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下的低收入脱贫劳动力(以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 | 村收集印证、乡级审核把关、县级审定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从申报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财政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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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黔南州生态移民局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根据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清册发放 | 每年一次 | 已核定人口直补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新增核定人口直补资金在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45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5.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请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对考取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对参加中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年应提交学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年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补贴兑现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4.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一卡通”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补贴资金应在到县后1个月内兑现完成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46 | 地方级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 | 黔南州林业局 | 地方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16元/亩(由省、市、县按4:3:3比例承担)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3〕2号).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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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2024年度签订协议聘用的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各县市视具体履职考核情况发放) | 由乡镇(街道)提供生态护林员补助发放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等,经确认无误后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推送至财政部门兑现。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1.《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资环﹝2023﹞92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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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天然林管护补助 | 天然林林权所有者、护林员、林管员 | 天然林所有者16元/亩,护林员和林管员各县市自行标准 | 由乡镇(街道)提供天然林管护兑现清册及护林员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等,经确认无误后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推送至财政部门兑现。 林管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发放 |
天然林所有者一年一次,护林员和林管员按月发放 | 按年按月发放 |
1.黔财资环〔2021〕3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副本.doc 2.《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资环﹝2023﹞92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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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退耕还林户 | 1200元/亩,其中第一次500元/亩,第二次300元/亩,第三次400元/亩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资金年度的12月底前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50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16元/亩 | 由乡镇(街道)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偿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等,经确认无误后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推送至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1.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51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团州委 | 西部计划志愿者 | 生活补贴:2200.00元/人/月; 艰边:0-365元/人/月; 交通补贴:800.00元/人/年; 第十三个月工资:1519.00元/人/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 一次性安置费2000.00元/人(新到岗志愿者服务满6个月发放)。 |
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预算,按程序进行公示后,报同级财政进行核拨,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1.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村振兴基层项目(2023-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青联发〔2023〕11号).pdf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52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贴 | 黔南州残联人联合会 |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 一类地区1000元/人、二类地区1400元/人 | 县级残联根据专职委员聘用情况,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4年12月31日之前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53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持黔南户籍且需要办(换)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上报,县级残联审核,研究后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4年12月31日之前 |
残联厅函〔2021〕304号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54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必须持有第二代或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下肢残疾人,必须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I 2995—2006)的相关要求,必须具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申报对象的年龄界定原则上与机动车驾驶员的年龄要求一致,严禁擅自放宽补贴申报条件。 | 260元/人/年 | 补贴申报流程: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与代步车合影一张、二寸照片一张到乡镇、社区残联申请审核:乡镇、社区残联审核上交的材料并指导填写《贵州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上报:乡镇、社区残联将申请人所有材料汇总后上报到区残联,由区残联统一录入到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当年申请补贴、下一年度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4年12月31日之前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55 | “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 具有黔南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参加单招单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 每生一次性补贴2000元 |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属亲属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乡镇审核后报县级残联;3.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市(州)级残联;4.市(州)级残联汇总上报省级残联;5.省级残联审核后下拨阳光助学金。乡镇残联初审后报县级残联,县级残联经审核初步确定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后报送州残联,州残联汇总报送省残联终审确定资助名单。 | 一年一次 (每生只补一次) | 2024年12月31日之前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团委 | 西部计划志愿者 | 生活补贴:2200.00元/人/月; 艰边:0-365元/人/月; 交通补贴:800.00元/人/年; 第十三个月工资:1519.00元/人/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 一次性安置费2000.00元/人(新到岗志愿者服务满6个月发放)。 |
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预算,按程序进行公示后,报同级财政进行核拨,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印发<2023-2024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23〕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村振兴基层项目(2023-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青联发〔2023〕11号。 |
附件1:团州委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xlsx
黔青联发〔2023〕11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村振兴基层项目(2023—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中青联发〔2023〕6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2023-2024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2023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州级汇总)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组织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doc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doc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1.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doc 2.《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doc | |
4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教育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在省内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受理学期内。 |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4号).pdf |
5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 | 农村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2年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省安排,都匀市、福泉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第一档(5316元/年)执行,瓮安县等10个县农村低保标准按第二档(5280元/年)执行。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1.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docx 2.《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22〕116号).pdf 3.《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4号).pdf |
6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家庭 |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2022年城市低保标准根据省安排,都匀市、福泉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第二档(8460元/年)执行,瓮安县等10个县农村低保标准按第三档(7920元/年)执行。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1.黔府发〔2015〕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docx 2.《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22〕116号).pdf 3.《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4号).pdf | |
7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 |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1.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docx 2.《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22〕116号).pdf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方案》(黔南民发〔2021〕21号).pdf | |
8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 一级90元/人/月、二级7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黔府发〔2016〕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docx 2.《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10号).pdf | |
10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 退职老职工 |
不低于450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1.民城[1982]14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docx.docx 2.《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56号).pdf | |
1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200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12 | 孤儿助学金 | 孤儿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首月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9〕24号) 2.《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9〕91号).pdf | |
13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下同),具有贵州省户籍或户籍所在地在非本省行政辖区但持有本省居住证且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 | 2022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标准从10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2〕125号).pdf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12号).pdf | |
14 |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80岁及以上非财政供养人员 | (一)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50元; (二)9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200元。 |
申请受理→村委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发放补贴。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 | ||
15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原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人社 | 贵州省户籍,就读省内外技工学校的脱贫家庭学生。 | 在就读技工学校一至二年级期间,享受: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
在省内技工院校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在省外技工院校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省外学校就读受理学期内。 | |
16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住建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 各县市根据本地收入情况确定 |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市、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社区)或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 按季 | 季末 |
贵州省住建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建保发〔2017〕2号).docx.docx 、具体各县市自行制定本县市实施细则 |
17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 |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自行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审核通过后,纳入危房改造台账。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住建局申请,县级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户。 | 按申请发放 | 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22〕235号).pdf | |
18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水务 | 脱贫人口或低收入人员 |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绩效考核400元,合计每人每年10000元 |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选聘程序后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19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农业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 | 依据县级批复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 县级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发放。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
黔财农〔2022〕220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pdf |
20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本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按照《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和报废更新补贴的支出。 | 自主购机—个人申请—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兑付补贴资金。 | 一年一次 | 受理补贴申请后35个工作日完成。(县级农机部门20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 | 1.黔农发〔2021〕17号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doc 2.《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机购置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 224号) | |
21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厕所改、建户 | 按地方政府确定的当年建设补助农户数和补助标准确定 | 按照 “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验收合格后进行补助 | 一年一次 | 农户按照卫生厕所建设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 | 1.《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2〕8号)2.黔南州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南财农〔2022〕112 号).docx | |
22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全体种粮农户 | 各县根据制定的方案标准执行 |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三、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五、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 ||
2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卫健部门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人口发〔2004〕36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 2.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3.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 |
2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死亡)12720元/人/年 (伤残)55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docx 。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docx 3.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4.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 5.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doc | |
25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 | |
26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 | |
27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 | |
28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 | |
29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docx 2.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
30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及以下)10000元/户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docx 2.黔人口办发〔2012〕3号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doc | |
31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32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 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33 | 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金 | 黔南州农业户籍计生“两户”家庭女孩 | 600元/人/学期 |
在读对象需持户口和身份证、应届初中毕业生持高中(中专)入学录取通知书(县外就读对象还需持就读证明)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本人身份进行初步审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七天)。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进行确认后,填报登记表,报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复核确认,确认资料由县(市)卫生健康局归档存放。各县(市)卫生健康局每年将确认奖励对象花名册、助学奖励金发放情况汇总表及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会签的资金确认文件分上、下学期两次上报州卫生健康局。 | 一年两次 | 一般为本年度9月30日前、12月31日前 | 1.黔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黔南州教育局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监察局关于实行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docx 2.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财社〔2019〕70号).docx | |
34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 退役军人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2〕13号)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通过“一卡通”发放优抚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2〕13号).pdf |
35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各县(市)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关爱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县(市)情况,春节、八一各发放不低于200元的慰问金。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按照享受抚恤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人数通过“一卡通”发放。 | 一年两次 | 春节、八一期间 | 各县(市)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关爱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2号).pdf 文件精神,结合各县(市)情况,春节、八一各发放不低于200元的慰问金 | |
36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且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范围的优抚对象 | 按各县(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通过一卡通发放医疗保障金。 | 按申请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
37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应急 | 行政区域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人员 | 1.应急生活救助,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人2万元;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4.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5.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维修补助由县(市)制定标准;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每人150元。 | 1.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受灾人员提出申请或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应急部门审定后发放;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省级财 政对遭受较大以上自然 灾害的市县,合理安排自 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帮 助解决灾后受灾群众应 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 活困难救助、过渡期生活 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 救助等项目支出。 |
|
38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乡村振兴 | 到户 | 依据各县(市)制定的补助标准或按照县级批复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 由符合补助对象书面提出申请(含产业选择、规模及实施方式)→村级盖章上报→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立项批复→乡镇反馈名单至村级公示公告→项目组织实施→符合补助对象填写《补助金额发放表》→组织实施主体据实验收、编制补助名单→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统发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黔财农〔2021〕115号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
39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到人 | 对符合补助对象每天每人40元生活补助 | 乡镇或县级部门申报培训项目→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培训提供符合补助名单→县级乡村振兴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统发补贴资金。 | 按举办的培训班次发放 | 培训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 | 1.黔府办发〔2018〕4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docx 2.黔人社发〔2021〕1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doc | |
40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到户 | 按实际贷款利率进行全额贴息 | 符合补助对象获得小额信贷后,承贷银行代符合补助对象统一向乡村振兴部门提交首次贴息申报资料→每次贴息前,乡村振兴部门审查资料并公示7天→乡村振兴部门审批《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乡村振兴部门划拨贴息资金至承贷银行→承贷银行通过“一卡通”方式统发贴息资金。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 1.贵银保监发〔2020〕24号 贵州银保监局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支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docx 2. 银保监发〔2021〕6号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docx | |
41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到户 |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提取已标注当学期学籍信息的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学生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非脱贫户家庭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名单并分发到乡镇→乡镇和村(居)委会根据提取名单组织学生填报《贵州省“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申报表》→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村(居)委会和乡镇汇总名单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在学生所属村(居)委会和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示不少于10日,确定补助名单,提供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补助名单通过“一卡通”方式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 一年两次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 |
黔乡振函〔2021〕56号 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docx | |
42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生态移民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根据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清册发放。 | 每年一次 | 已核定人口直补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新增核定人口直补资金在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 |
43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 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5.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
1.本人申请。 2.村级评议公示。 3.乡级审核。 4.县级兑付。 |
半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
44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林业 | 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16元/亩(由省、市、县按4:3:3比例承担) | 由乡镇(街道)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等,经确认无误后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然后推送至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推送至金融部门落实补偿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1.《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pdf 2.《贵州省公益林保护与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黔林资通〔2014〕199号) 3.《精准扶贫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规范》(db52t1281-2018).pdf 4.黔财资环〔2021〕3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45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2023年度签订协议聘用的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各县市视具体履职考核情况发放) | 由乡镇(街道)提供生态护林员补助发放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等,经确认无误后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推送至财政部门,然后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推送至金融部门落实补助发放。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doc 2.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实施方案.docx 3.〔2016〕黔林资通581号 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docx 4.《精准扶贫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规范》(db52t1281-2018).pdf 5.黔林湿函〔2019〕530号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关于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docx.docx | |
46 | 天然林员管护补助 | 天然林林权所有者、护林员、林管员 | 天然林所有者16元/亩,护林员和林管员各县市自行标准 | 由乡镇(街道)提供天然林管护兑现清册及护林员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等,经确认无误后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然后推送至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推送至金融部门落实补偿兑现。 林管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发放。 |
天然林所有者一年一次,护林员和林管员按月发放 | 按年按月发放 | 1.《省林业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天然林保护等工作的通知》.pdf 2.黔财资环〔2021〕3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3.财农〔2018〕66号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
47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退耕户 | 1200元/亩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次应兑现补助500元/亩,省级下达中央资金后,开展完第一次县级自查验收后6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应兑现补助,省级下达中央资金后10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 |
财资环(2020)22号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2014发改西部1772号 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doc | |
48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家级公益林) |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16元/亩 | 由乡镇(街道)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等,经确认无误后录入“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然后推送至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推送至金融部门落实补偿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1.《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pdf 2.黔财农〔2011〕4号 《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3.《贵州省公益林保护与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黔林资通〔2014〕199号) 4.《精准扶贫 贫困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规范》(DB52-1278-2018) 5.黔财资环〔2021〕3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副本.doc | |
49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团委 | 西部计划志愿者 | 生活补贴:2200.00元/人、月; 艰边:0-365元/人、月; 交通补贴:800.00元/人、年; 第十三个月工资:1519.00元/人、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 一次性安置费2000.00元/人(新到岗志愿者服务满6个月发放)。 |
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预算,按程序进行公示后,报同级财政进行核拨,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青联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村振兴基层项目(2022-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50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贴 | 残联 |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 一类地区1000元/人、二类地区1400元/人 | 县级残联根据专职委员聘用情况,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3年12月31日之前 | |
51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持黔南户籍且需要办(换)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上报,县级残联审核,研究后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3年12月31日之前 |
残联厅函〔2021〕304号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 |
52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黔南户籍且持有有效残疾人证,购买了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GB12995-2006标准)的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口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 | 一年一次 | 2023年12月31日之前 | 1.财社[2010]256号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docx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轮椅车》 | |
53 | 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 符合《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修订)》补贴条件的当年度入学的残疾大学新生。 | 每生一次性补贴200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直系亲属向乡镇残联提出申请,乡镇残联初审后报县级残联;县级残联经审核初步确定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后报送州残联,州残联汇总报送省残联终审确定。 | 一年一次(每生只补一次) | 次年3月前 |
2022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目录公示(省、州级汇总)
序号 |
业务主管部门名称 |
统发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发放 |
补贴发放时间 |
备注 | |||
全称 |
简称 |
全称 |
简称 | |||||
1 |
中共黔南州委组织部 |
组织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干报酬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村干绩效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到人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离任补贴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到人 | |||
4 |
黔南州教育局 |
教育 |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精准资助 |
一年两次 |
省内学校就读发放时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省外学校就读发放时间:6月30日前。 |
到人 | |
5 |
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
民宗 |
少数民族建房补助 |
建房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到户 | |
6 |
黔南州民政局 |
民政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户 | |
7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户 | |||
8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特困生活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户 | |||
9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保障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
1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护理 |
每月一次 |
每月上旬 |
到人 | |||
11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精简救济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
12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儿童补贴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
13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百岁补助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
14 |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社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精准资助 |
一年两次 |
省内学校就读发放时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省外学校就读发放时间:6月30日前。 |
到人 | |
15 |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建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危改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年底前兑付完毕 |
到户 | |
16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住房租赁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当月或季度末 |
到户 | |||
17 |
黔南州水务局 |
水利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库管补助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
18 |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
农业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补贴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
到户 | |
19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购机补贴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5个工作日 |
到人 | |||
20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改厕奖补 |
一年一次 |
农户按照卫生厕所建设标准要求,新(改)建户用卫生厕所,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 |
到户 | |||
21 |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
卫健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农村奖扶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到人 | |
2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特殊扶助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到人 | |||
23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农村节育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到人 | |||
24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城乡参保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到人 | |||
25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城乡养老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到人 | |||
26 |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
卫健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城镇奖扶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到人 | |
27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特别扶助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到人 | |||
28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抚慰金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到户 | |||
29 |
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金 |
奖励金 |
一年两次 |
一般为本年度9月30日前、12月31日前 |
到人 | |||
30 |
黔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
生活补助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到人 | |
31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慰问费 |
一年两次 |
春节期间、八一期间 |
到人 | |||
32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医疗保障 |
按申请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到人 | |||
33 |
黔南州应急管理局 |
应急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灾害救助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冬春救助,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灾。 |
到户 | |
34 |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
医保 |
城乡医疗救助金 |
医疗救助 |
按申请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到人 | |
35 |
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
乡村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项目补助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到户 | |
36 |
防贫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培训补助 |
按举办的培训班次发放 |
培训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 |
到人 | |||
37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
贴息补助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
到户 | |||
38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雨露计划 |
一年两次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 |
到户 | |||
39 |
黔南州生态移民局 |
移民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后扶直补 |
每季度或 |
按季度发放的每季度末前发放本季度资金,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按年发放的当年度第一季度末前当年资金全部发放完毕。 |
到户 | |
40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素质提升 |
半年一次 |
6月底30日、12月20日前,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到人 | |||
41 |
黔南州林业局 |
林业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地方公益林) |
生态补偿 |
一年一次 |
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年底前兑付完毕 |
到户 | |
42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生态护林 |
每月一次 |
次月10日前 |
到人 | |||
43 |
黔南州林业局 |
林业 |
退耕还林补助 |
退耕补助 |
一年一次 |
1.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年应兑现补贴,省级下达中央资金后,按国家时限要求开展完第一次县级自查验收后6个月内据实兑付完毕。 |
到户 | |
44 |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补助 |
天保管护 |
每月一次 |
按管护协议约定发放 |
到人 | |||
45 |
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 |
残联 |
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
阳光助学 |
一次 |
次年3月之前拨付 |
到人 | |
46 |
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燃油补贴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 |
到人 | ||
47 |
残联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助 |
专职委员 |
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到人 | ||
48 |
残联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残疾评定 |
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到人 | ||
49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黔南州委员会 |
团委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志愿补贴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2021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州级汇总)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医疗救助资金 | 医保部门 |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 | 1.资助参保资金给予定额或全额资助;2.医疗救助零星报销(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按比例给予救助) | 依申请救助 | 每月一次 | 1.资助参保15个工作日内;2.医疗救助零星报销25个工作日内。 |
《黔南州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南府办函【2016】91号 |
|
2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农业农村部门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1、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2、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测算数据为准。 | 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申请补贴—→县级资料审核—→机具核验—→公示补贴对象—→提交申请结算资料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结算补贴资金。 | 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不定期发放。 |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农化主管部门 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_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农字〔2021〕4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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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金 |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县(市)卫生健康局 | 黔南州农业户籍计生“两户”家庭女孩 | 600元/人/学期 | 在读对象需持户口和身份证、应届初中毕业生持高中(中专)入学录取通知书(县外就读对象还需持就读证明)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本人身份进行初步审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七天)。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进行确认后,填报登记表,报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复核确认,确认资料由县(市)卫生健康局归档存放。各县(市)卫生健康局每年将确认奖励对象花名册、助学奖励金发放情况汇总表及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会签的资金确认文件分上、下学期两次上报州卫生健康局。 | 一年两次 | 一般为本年度9月30日前、12月31日前 |
关于实行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 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州级每人每学期配套500元;县级每人每学期配套100元 |
4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民政部门 | 基本生活救助 | 以家庭收入核查为核心,根据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补差发放 | 低保“三环节十步骤”内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村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经办服务机构审查、乡镇民主评审、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待遇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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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散特困供养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门 | 基本生活救助 | 按当地城市低保1.5倍标准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村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经办服务机构审查、乡镇民主评审、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待遇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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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民政部门 | 基本生活救助 | 每月400元 | 依申请救助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 |
1.临时救助对象:(1)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为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遇到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申请审批程序: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员会受理并如实登记。数额较小的由乡镇(街道)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改造对象:全省2008年和2013年农村危房摸底统计在册的各类一、二、三级危房。
2.补助标准: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 万元、0.85万元、0.7万元;低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 助分别为2.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困难户一、二、三级危房, 户均补助分别为1.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一般户一、二、三 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0.83万元、0.7万元、0.65万元。
1.低保对象: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
2.评定方式: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村组织人员向乡(镇)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3.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3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1.2014年起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省级I类医疗机构(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起付线为800元,8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省级II医疗机构(指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1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2014年起,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 (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③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 1.全部免除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其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1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3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800元/生.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3000元/生、专科(高职)2000元/生。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六、普通高校研究生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80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 6.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1.体育场馆免费开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贵州省体育局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在全州范围内已有四座场馆得到国家免费开放补助,对大众免费开放,在免费开放时段内入场(馆)锻炼将不再收取费用。以州体育场为例,早上6点半至11点半,下午2点半至8点为免费开放时段(禁止带宠物或骑自行车入内),可自由出入进行体育运动或锻炼。我州其它体育场馆也将陆续实施免费开放政策。
2.各类公办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以学校周边社区居民为主(包括青少年学生),开放体育设施,鼓励其他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以开学时晚间、寒暑假、双休日、节假日为主。在不影响教学及校运动队训练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自主制定开放时间。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一.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二.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涉及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下列案件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涉农纠纷
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二)刑事案件
1、农民工、残疾人(盲、聋、哑除外)、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一、变更公民民族成份
1、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确认: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2、变更条件: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3、申请方式: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4、变更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对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申请表,通过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报上级民宗部门复核、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中收到审批意见后,制作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告知申请人。
二、民贸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申报程序
(一)申报民族贸易企业的条件: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信誉良好,运营规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归还贷款有保证。
(二)推荐程序: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查推荐,由当地民宗局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后,民宗局行文确定民贸企业。民贸企业确定实行一年一总结、一年一确认。申报材料应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上年度财务报表、《民族贸易企业申请审批表》。
(三)优惠利率的管理银行:在贵州省辖区内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承贷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
(四)优惠利率标准:在贵州省辖区内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承贷银行”)发放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宗局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信贷原则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贷款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五)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申请程序:
1.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一致意见后,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对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进行审核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贷款金融机构同意实行优惠利率贷款的意向书;
(4)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5)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2.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于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出具优惠利率贷款审核意见书,并将审核意见书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
3.承贷款金融机构根据收到的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书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
(六)贴息资金的申领:承贷金融机构按季申领贴息资金。承贷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息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2.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申请表;
3.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合同复印件(当季发放的贷款加附);
4.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收息凭证复印件;
5.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
6.还款凭证复印件(当季还款的贷款加附);
7.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辖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按地区出具审核意见并附辖内各金融机构上报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申请表》报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存档备查。当地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1.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包 括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城市有稳定收入并居住一定年限 的外来务工人员等。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 年人、优抚对象、鳏寡孤独、残疾人、原国民党退伍人员、见义勇为 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 赁补贴根据属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4.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市(州)、 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社区)或在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1.补贴种类: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2大类42小类145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进行补贴。其中对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实行优先补贴。
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3.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统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执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8〕102号)、《关于印发黔南州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农发〔2018〕208号),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跨年度执行。
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对每一档次农业机械定额补贴可从《贵州省农机购置辅助管理系统》查询。
部门工作职责:
州级:促指导县级部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对县级部门补贴工作监督检查及补贴政策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县级: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负责按操作程序办理补贴手续,宣传补贴政策及信息,对购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和兑付补贴资金,并参与补贴政策监督实施。
附件:1. (黔农发[2018]10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2. 州农委、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农发[2018]208号).pdf
1.农作物良种补贴: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3.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执行政策依据: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4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央财政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奖补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37号)、关于做好农业保险稳定生猪生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5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财金〔2017〕39号)、关于认真开展政策性蔬菜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7〕40号)。
补贴标准:
一、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甘蔗、马铃薯、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等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灾害险种,种养殖户只承担15%的保费,其余85%的保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免除自缴的15%保费。2020年我州以上险种由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等保险公司以县(市)为单位划区域独立经营。
2019年8月将茶叶、蔬菜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奖补试点险种。对符合投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部分为20%;对符合投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茶叶保险自缴部分为10%、蔬菜品种自缴部分为5%。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
二、对符合家禽、蔬菜险种的保费省级财政补贴50%(建档立卡贫困户补贴70%),州县级财政补贴20%。对县(市)纳入实施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在县财政至少补助3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对实缴保费的50%给予补助。对于自愿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部分保费,可从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家禽蔬菜等特色农业保险由有农保资质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
部门工作职责:
州级:积极履行黔南州政策性农业保险成员单位职责,做好与州金融办、州财政局、保险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督促县(市)农业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负责辖区内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配合,及时提供农业保险品种的相关数据,切实有效推动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勘察定损工作,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
附件:1.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pdf
2. 关于全面推进中央政策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奖补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37号).pdf
3. 关于做好农业保险稳定生猪生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54号).pdf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惠民政策
1.森林资源管护: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2017年起),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3元。国有林的管护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的管护由县林业局统一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管护人员报酬根据管护面积和难易程度由各县确定。
2.公益林建设: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行补助政策,2016年起,人工造林每亩补助5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10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3.国有中幼林抚育: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2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实施。
4.国有林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的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我省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按人数分配到县级实施单位。
5.珠江流域国有天然商品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2016年每亩每年8元,2017年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5元。
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一)上一轮退耕还林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毕节市242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毕节137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
1.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标准: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现金补助1200元、种苗造林费30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从2017年起,种苗造林费由300元调整为400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的时限组织开展检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兑现补助资金。
2.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3.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1.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补助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补贴方式为财政资金补贴给良种猪精液提供单位,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2.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具补贴
根据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贵州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具实施补贴的通知》(黔移发〔2014〕60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具补贴政策。一是对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实施素质提升补贴:(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条件规定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4)对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发票的45%进行补贴。二是对各地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在农机具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现金补贴。
移民领取补贴程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乡移民站、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审核确认→县移民、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涉农补贴‘一本通’发放兑付”。
执行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免征水资源费标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或者家庭从事农业生产,取水量在1200立方米/年以下的,免征水资源费。二、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疏干排水水源费征收标准: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照一般工商业取用水标准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一、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惠民利企政策
免办理对象: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疫情期间畅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绿色通道惠民利企政策
1.可申请对象:疫情期间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合规)。
2.申请流程:项目业主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经申请同意后,在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前提下先行开工建设,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惠民利企政策
免交对象:(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六)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
四、疫情期间延缓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惠民利企政策
1.可申请对象: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
2.申请流程:向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同意后可缓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疫情防控结束3个月内完成缴纳。
一、税收惠民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9)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1)婚姻介绍服务。
(12)殡葬服务。
(1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9)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1)个人转让著作权。
(2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3)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4)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5)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8)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0)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3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3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3)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5)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4)随军家属就业。
(45)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项目所得减免税。企业的下列所得可免征上、减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企业所得税;
(2)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收入;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2.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四)房产税、城镇土使用税优惠政策
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五)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七)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及附加。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八)二手房交易相关政策:
1.正常过户(买卖)。
住房: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契税;非住房: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1)增值税(5%):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5%(随增值税附征)。
(3)教育费附加3%(随增值税附征)。
(4)地方教育费附加2%(随增值税附征)。
(5)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08号、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总额 — 房屋原值 — 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6)印花税0.05%:根据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契税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8)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通知: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门面、车库、商铺等非住宅,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2.赠与过户:
(1)增值税(免征):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个人所得税(免征):根据财税〔2009〕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以上情形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需要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根据增值税的营业额确定。
(4)契税: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5)土地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个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继承房产交易过户:只需缴纳印花税
(1)增值税(免征):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个人所得税(免征):根据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当事人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赠与所产的书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于书立时贴花。”因此,需要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根据增值税的营业额确定。
(4)契税(免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5)土地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个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离婚析产:只需缴纳印花税
(1)增值税(免征):按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
(2)个人所得税(免征):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0.05%。
(4)契税(免征):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批复规定不征收契税。
(5)土地增值税(免征)。
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增强项目投资吸引力,推动黔南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及《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激励资金来源
州县两级共同出资5000万元设立黔南州投资促进发展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激励支出。资金配比为州级20%、县级80%。州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都匀市、福泉市、瓮安县、龙里县各370万元;贵定县、独山县、惠水县各320万元;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荔波县、三都县、都匀经济开发区各260万元,组成资金池,每年9月底州县两级资金足额到位。资金池资金实行滚动使用,上年度结余资金自然滚动到下一年度使用。州财政单设黔南州投资促进发展资金账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条 激励对象
(一)社会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企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
(三)州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
(四)在州内新落户的企业。
第三条 对社会引资人的激励
(一)对引进产业类项目落户并投产经营、总部经济类或轻资产类项目的第一引资人,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的3‰给予奖励,也可按企业在本地注册后第二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对引进处于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企业迁入我州后三年内,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追加50万元奖励。
(三)对一年内引进5个以上的项目,且项目间能形成产业链(产业集群)的第一引资人,每引进1个项目再追加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州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的激励
(一)对12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参照省经济发展综合测评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的测评结果进行排位。对年度考核排名1至6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第1名100 万元、第2名90万元、第3名80万元、第4名 70 万元、第 5 名60 万元、第6名50万元的奖励,用于奖补受奖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排名前 6 名的县(市、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补,第一名、第二名各奖补200亩;第三名、第四名各奖补150 亩;第五名、第六名各奖补100亩。
(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州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用于奖补受奖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引进达到奖励条件的总部经济类项目,给予15万元工作经费。
(四)引进项目符合前款条件的州内公职人员,参照公务员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推荐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向引资人所在单位推荐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给予“嘉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给予记“三等功”;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推荐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第五条 对落户企业的激励
(一)对新设立的产业类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轻资产企业,也可分别按企业在州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首次入黔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分别追加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非首次入黔的,分别追加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当年或次年产值超2000万元的,追加50万元奖励。
(四)对新设立的企业,属省绿色经济的生态利用型(山地旅游业、大健康医药产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林业产业、饮用水产业)、循环高效型(原材料精深加工产业、绿色轻工业、再生资源产业)、低碳清洁型(大数据信息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型建筑建材产业、民族特色文化产业)、环境治理型(节能环保服务业、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四型”产业的,追加20万元奖励。
(五)属盘活实体经济存量的,追加20万元奖励。
(六)对直接收购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一次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追加20万元奖励。
(七)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新增就业2000人以上或经扶贫部门认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的企业,追加20万元奖励。
(八)对新设立的商贸物流、装备制造、智能终端、电子信息企业,投产当年或次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的,再追加50万元奖励。
(九)对新设立的外贸和外资企业,在投产当年或次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或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再追加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激励条件
(一)项目系州外资金在州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基础设施、房地产、电力以及BT、PPP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二)总部经济、轻资产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总部经济项目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在州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纳税地方留存部分不少于1000万元。轻资产项目在州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纳税地方留存部分不少于500万元。
(三)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全州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五)凡建设期限超出项目备案、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合同规定的限期,对引资人和落户企业不再予以奖励。
(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合同双方的佣金,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投资人不能同时以招商代理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
第七条 激励兑现
(一)项目认定实行评估制度,由黔南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定,黔南州投资促进局负责激励兑现的日常工作。
(二)项目达成投资意向后,拟申请奖励的被奖励对象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前到黔南州投资促进局备案,并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提出奖励申请。
(三)黔南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奖励评估认定会议,对拟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州政府审定。
(四)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等内容在黔南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黔南州投资促进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原则上1年集中兑现2次。
第八条 附则
(一)《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中规定由州级配套的奖励资金在黔南州投资促进发展资金中列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得到省级奖励的,州级不再因同一事项再给予奖励。
(二)对符合《黔南州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办法》奖励条件的,按该办法执行,不再重复奖励。
(三)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的内外资项目,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
(四)本办法由黔南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黔南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印发并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年期满,将根据工作实际,正式制定或废止本办法。
专利资助范围:
1、黔南州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在中国大陆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给予奖励。
2、黔南州行政辖区内的个人在中国大陆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