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奖补标准。
1.利用磷石膏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建材产品的奖补。
对利用磷石膏生产建材(不含水泥缓凝剂)的企业,按磷石膏实际消耗量(干基,以下相同)给予15元/吨奖补。
企业将新型石膏建材产品销售往省内州外的增加5元/吨奖补,销售往省外的增加10元/吨奖补。
2.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缓凝剂、建筑石膏粉的奖补。
对州内利用磷石膏作为缓凝剂生产水泥的企业,按磷石膏实际消耗量给予12元/吨奖补。
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缓凝剂或建筑石膏粉并销售往州外的企业,按磷石膏实际消耗量给予17元/吨奖补,销售往省外的企业,按磷石膏实际消耗量给予22元/吨奖补。
3.化学法利用磷石膏生产产品的奖补。
通过化学工艺路线循环利用磷石膏生产其它产品的企业,根据磷石膏实际利用量给予15元/吨奖补。
(二)充填消纳磷石膏奖补标准。
对利用磷石膏进行矿洞(坑)充填的,根据实际消耗磷石膏量按5元/吨给予奖补。
(三)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奖补标准。
对与磷石膏占比超过40%的新型石膏建材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年购买州内新型石膏建材产品在500吨及以上的州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按购买产品的磷石膏实际消耗量给予11元/吨的奖补。
(四)新型石膏建材产品应用示范项目奖补标准。
州内新型石膏建材产品应用示范项目,在11元/吨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奖补基础上,按购买产品的磷石膏实际消耗量,增加5元/吨奖补。
(五)招商引资及技改奖补标准。
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产生企业实施与磷石膏直接相关的转型升级工艺改造项目,对磷石膏相关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的新建或技改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6%对企业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研发奖励标准。
鼓励州内企业及科研机构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研发创新。与磷石膏利用相关项目在当年获国家科技部门立项的,从奖励资金中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获省级科技部门立项的,给予30万元;获州级科技部门立项的,给予20万元。
《黔南州支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奖补方案》(黔南府办函〔2022〕23号)
联系方式: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刘向,联系电话:0854-8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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