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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内容:企业依托内部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或外部培训机构按规定举办职工技能培训班,开班前向人社部门申报开班计划,训中记录培训过程,训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中长期项目制培训按技能等级不同每人每天70元至150元,最长不超过40天;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每人每年2400元至6000元(1—3年)。
                政策内容:鼓励各类企业(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十大工业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企业等),提前向人社部门备案申请,聘请企业培训讲师、行业专家、中(高)级工、技师和科技特派员,以及“土专家”“田教授”、民族民间技艺传承人、工匠大师等自行组织员工
                政策内容:对企业出资培养,或劳动者通过自学、自行缴费等非政府补贴性培训方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的,经申报直接给予“证书直补”。补贴标准为特种操作证600元、初级工780元、中级工1100元、高级工1500元、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工种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工种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政策内容:就业帮扶车间(基地)是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以吸纳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且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搬迁人口(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分散式或家庭作坊式生产经营企业等经营主体。
                政策内容:2022年以来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且与省外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每人500元标准落实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30日。
                政策内容:对首次注册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自主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实际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事项:对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且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劳动力个人创业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政策内容: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地省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按照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其他农村劳动力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政策内容:申报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补助10万元。申报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补助10-30万元,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补助10万元。
                政策内容:申报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补助100万。申报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补助500万元,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补助200万元。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可以参加青年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政策内容: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业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业农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重点围绕农村经纪人、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科研及深加工等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月500元的场租补贴,对实际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内容:对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创业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办理条件: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参保单位职工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居民,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办理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参保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向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条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办理条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还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办理条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鉴定为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办理条件:企业职工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
                办理条件:企业职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的,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提前退休:
                办理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死者个人账户余额和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办理条件:企业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发证时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
                办理条件: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条件: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且提出待遇申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条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户籍跨统筹区域(省、市、县)迁移的。
                办理条件:企业在注册地办理注册登记30日内按属地原则申请办理
                办理条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划分为小微企业的,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初办小微企业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办理条件:企业因注销、宣告破产、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合并、分立、成建制转移等原因依法终止,无欠缴社会保险费且完成人员清理的,应自依法终止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条件:在属地社会保险办理了单位参保登记的企业,用工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
                办理条件:当企业参保职工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导致人员状态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申请办理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
                办理条件: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办理依据: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文件。
                (一)办理依据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文件。   (二)办理流程   1.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2.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原有工作单位的另需单位出具终止合同书、辞职辞...
                (一)服务对象   需招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州内各类企业   (二)办理流程   1.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2.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年检)、单位公函(介绍信或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招聘简章。其中,招聘简章中须明确以下内容:   ①单位名称;②单位简介;③单位性质;④需求岗位(不得有性别歧视表述);⑤需求专业;⑥需求描述;⑦学历要求(学历大专以上、不得有全日制表...
                (一)办理依据   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114号)文件。   (二)办理流程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时间及要求按照当年度贵州省职称评审通知执行)→专业技术人才   (三)所需资料   按照当年度贵州省职称评审通知及相应职称资格考试通知提供所需材料。   (四)办理网址及联系...
                政策内容: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排部署,对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对入选对象提供一次性资助金30万元(推荐单位应提供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政策内容: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排部署,每年各类企业符合条件可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全省新获批建站单位,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建站补助50万元并向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连续两年发放生活资助。
                政策内容: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排部署,我省重点产业引进的正在实施创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对入选“重大项目”、“优秀项目”、“启动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申请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条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其中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需要满足:1.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上;2.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两百万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申请条件: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申请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注册。
                申请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且生产经营正常。
                申请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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