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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州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州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西开〔2021〕193号文件)

联系方式: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赵芮 0854-822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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