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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汽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汽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14.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汽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汽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陈 东0854-8224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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