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9-19 14:46
打印 关闭 【字体:小 中 大】
2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
联系方式:州科技局 黄绍发 0854-822226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