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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7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7.2027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徐登碧  0854- 83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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