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甲醇产能不断提升,以甲醇作为基础的新型醇基液体燃料在经济性、安全性方面的优势日趋突出,在社会餐饮业方面使用广泛。但国家对于醇基液体燃料作为民用燃料使用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醇基液体燃料未纳入国家城镇燃气管理目录,住建部门作为城镇燃气的主管部门,缺乏对甲醇燃料的监管依据。其他各部门在面临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监管方面,也存在诸多分歧,导致目前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环节存在监管空白,安全隐患突出。为此,我州在对相关县(市)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开展走访调研,并组织到安顺、凯里进行实地考察,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出台了《黔南州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各环节的工作和技术要求,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出台,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管理要求制定。并依据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将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参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即生产、经营、运输等由负有危险化学品相关环节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使用环节安全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各地方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对于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和打击。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总体阐述了《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对醇基液体燃料进行定性:指主要成分为甲醇、乙醇等醇类物质,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的液体燃料定性为醇基液体燃料。
第二章,生产与调配。一是明确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和经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二是明确醇基液体燃料生产行为与经营行为的区别,即什么情况下属于生产行为,什么情况下属于经营行为。三是明确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不得在黔南州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经营安全。一是明确在黔南州内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调配和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活动的单位要对下游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供安全使用的技术支持;对于下游使用单位或个人因使用不当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单位应对下游使用单位有关灶具、储存设施、管道等进行安全确认后才能对其销售,并应定期对使用单位的相应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使用安全。四是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单位要建立产品流向管理制度、质量检验检测制度等,确保销售的产品流向清楚、质量合格。
第四章,使用安全。一是明确未完善安全实施“三同时”手续的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现场储量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大允许储存量,具有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企业可不受此限制。二是明确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使用和储存设施、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且在使用和储存场所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三是明确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安全使用的能力,应主动接受销售经营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五章,其他方面。主要明确醇基液体燃料在运输、废弃处置等其他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职责分工。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发改、应急、消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文旅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醇基液体燃料各环节的工作职责。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在实施醇基液体燃料各环节安全管理过程的执法依据以及本《办法》的解释权问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