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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805510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文  号:
  • 黔南府办发〔2021〕18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黔南州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21〕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

《黔南州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州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推动能源结构持续调整,不断鼓励和支持能源产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规范本州醇基液体燃料全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车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醇基液体燃料,是指主要成分为甲醇、乙醇等醇类物质,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的用于生产生活热源使用的液体燃料。

第二章 生产与调配

第四条 甲醇、乙醇等醇类物质的生产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通过在醇类物质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进行调配制取醇基液体燃料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第六条 通过在醇类物质中加入其他危险化学品进行调配制取醇基液体燃料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第七条 醇基液体燃料的调配和制取,必须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不得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八条 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储存、调配、经营的,必须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具备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储存、调配和配送设施。每家批发经营企业可下设零售门店,每个乡镇(街道)不宜超过2家,零售门店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的要求进行监管,不得从事分装、调配等行为。

第九条 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所销售的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性负责,为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供安全使用培训和技术服务,监督、指导使用单位或个人安全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对使用单位或个人因醇基液体燃料使用不当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醇基液体燃料经营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单位,须对购买者的储存设施、灶具、管道、安全设施、储存场所审查把关,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销售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储罐、设备设施销售或提供给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单位,须定期对其销售的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停止供应其相关燃料。

第十二条 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单位,须建立产品流向管理制度、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建立相关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基本要求:

(一)个人或个体户使用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500kg,企业或集体食堂单位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1000kg,具有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单位按照设计量储存。

(二)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或个人,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燃料油和储存设施、管道和灶具,与醇基液体燃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和部件,不得采用可溶于醇基液体燃料的材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防火、防泄漏要求,具备紧急切断功能。

(三)储存设施应当设置在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应当设置事故围堰,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得低于储罐最大容积。

(四)储罐处和灶具处均应当设置至少2具8kg干粉灭火器,置于便于取用的地方,使用单位的现场人员须熟悉灭火器的位置和熟练使用灭火器。

第十四条 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储罐、管道、灶具、消防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有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要立即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或拆除。

第十五条 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接受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指导服务,主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醇基液体燃料的运输、废弃处置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强化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醇基液体燃料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辖区内餐饮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要求,统筹解决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醇基液体燃料新增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调配)、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履行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综合监管职责。

(四)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以及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液体燃料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及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打击制假制劣违法行为;依法核发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

(九)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相关行业和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调配)、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及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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