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强调,“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租购并举,有力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199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先后于2002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我州于2010年制定出台《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进行了修改。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不断变化,我州住房公积金现行管理制度机制与缴存职工日益提高的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出台意义
为全面提升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增强公积金管理措施的刚性约束,需从立法层面设计相关制度,形成政府规章。
(一)强化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持续推进服务提质。《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解决公积金业务办理人工审核效率不高的问题,持续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如第七条规定,“州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推进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服务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拓展公共服务渠道,丰富线上业务场景,满足公众个性化服务需求”。
(二)明确部门联动职责强化公积金管理。进一步明晰有关部门、县(市)政府在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协助审核公积金使用过程中的职责,强化联动服务和风险控制。如第十条规定,“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同州公积金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好归集扩面、联网协查、信息共享、风险防范、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再如第四十六条规定,“州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为缴存单位应对特殊困难提供纾困空间。进一步帮助因公共危机等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度过难关。如第十六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州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在规定比例上下限区间内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有效防控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规范了防范公积金资金使用风险的具体措施。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统称个贷率)达到85%(含)且不超过95%(不含)为资金流动性正常运行状态;当个贷率超过95%(含)时,进入预警状态,州公积金中心应当启动公转商贷款,降低贷款资金压力,确保个贷率逐步回落;当个贷率低于85%(不含)时,州公积金中心应当启动公转商贷款赎回工作”。再如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房产被划入征收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知悉征收公告后10日内告知州公积金中心,并提供州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新的担保。否则,州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五)依法打击违规提取公积金和骗取贷款的行为。针对职工提供虚假要件违规套取公积金等情况,明确了处罚规定,为依法打击违规骗提骗贷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如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州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限期全额退还,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缴存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主要内容
《公积金管理办法》共9章48条,分别为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增值收益及分配、监督、风险防控、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公积金中心的性质、职责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缴存,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专户、公积金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缴存时间以及缓缴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规定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待遇等内容。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分配,规定了增值收益的定义、用途、以及公积金管理费用的确定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规定了有关部门对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职工权利、查询和异议处理以及检查和投诉等内容。
第七章风险防控,规定了有关公积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贷款风险控制以及抵押物管理等内容。
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谎报瞒报、拒绝检查、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违规提取公积金和骗取贷款的处罚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配套措施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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