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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近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出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在缴存方面,规范住房公积金专户、公积金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缴存时间以及缓缴情况等内容;在提取和使用方面,明确提取公积金的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待遇等内容。同时,在增值收益及分配、工作的监督、风险防控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办法》指出,将进一步解决公积金业务办理人工审核效率不高的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丰富线上业务场景,满足公众个性化服务需求,持续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为缴存单位应对特殊困难提供纾困空间,帮助因公共危机等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度过难关。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防范公积金资金使用风险的具体措施。

《办法》强调,依法打击违规提取公积金和骗取贷款的行为,针对职工提供虚假要件违规套取公积金等情况,明确了处罚规定,违反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州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限期全额退还,并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缴存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在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将受到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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