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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黔南州水务局解读:《黔南州乌江等四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南州乌江等四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细则》起草背景

2021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黔南州乌江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黔南府办发〔2021〕4号),与《办法》不相适应,已不能满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出的新要求。基于上述因素,州财政局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起草了《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实施原则。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采取上下游县(市)互补模式,下游县(市)对上游县(市)提供良好水质、水量及生态产品付出的努力给予适当补偿,上游县(市)因辖区水质、水量下降给予下游县(市)适当补偿。

第二部分是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黔南州内乌江、沅江、柳江、红水河等流域干流或部分支流(以下简称“四大流域”)。一是水质补偿涉及都匀市、瓮安县、福泉市、独山县、三都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8个县(市),共 11个水质监测断面。二是水量补偿涉及都匀市、福泉市、龙里县、贵定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瓮安县11个县(市),共9个水量监测断面。

第三部分是补偿方式。一是核算方式。生态补偿水质、水量监测断面为州内生态补偿断面的,由县(市)之间相互补偿;属贵州省内跨市(州)生态补偿断面的,由市(州)之间相互补偿;属贵州省出境生态补偿断面的,由州级与省级核算补偿资金。州级和县(市)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来源于州级财政和各县(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获得省级或有关市(州)补偿的资金,由州财政统筹安排。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根据水质、水量监测情况等,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将上年10月至当年9月水质、水量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州财政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二是补偿标准。水质补偿方面:当断面月均水质类别达到考核目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当月水质监测数据无法评价的,上下游互不补偿;当出境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优于目标水质1次,则下游补偿上游(省补偿断面100万元、州补偿断面10万元);当出境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劣于目标水质1次,则上游赔偿下游(省补偿断面100万元、州补偿断面10万元);省补偿断面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500万元,州补偿断面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50万元。水量补偿方面:当断面出境水量达到考核目标或因不可抗力、应急调度等因素,导致当月出境断面水量不达标的,上下游互不补偿。当水量监测断面月总水量优于水量目标1次或最小下泄流量日均达标率优于目标的,则下游补偿上游(省级补偿断面50万元、州级补偿断面5万元)。当水量监测断面月总水量未达到水量目标1次或最小下泄流量日均达标率未达到目标的,则上游赔偿下游(省级补偿断面50万元、州级补偿断面5万元)。省补偿断面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300万元,州补偿断面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30万元。

第四部分是职责分工。明确了相关州级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工作职责,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流域上下游县(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督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做好补偿资金清算、监督和管理。同时,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和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和用水总量负责,并将横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部分是实施期限。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负责解释。

三、名词解释

水质监测断面:为测量或采集水质样品,设置在江河或渠道上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整个剖面。

断面月水量:是指每月流经某一过水断面的水量。

最小下泄流量:是指保持河流生态系统平衡的最低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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