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乌江等四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乌江等四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健全我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压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
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流域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采取上下游县(市)互补模式,下游县(市)对上游县(市)提供良好水质、水量及生态产品付出的努力给予适当补偿,上游县(市)因辖区水质、水量下降给予下游县(市)适当补偿,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县(市)保护和治理积极性,不断改善全州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州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主要为乌江、沅江、柳江、红水河四大流域干流或部分支流(以下简称“四大流域”)。水质补偿涉及都匀市、瓮安县、福泉市、独山县、三都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8个县(市),共11个水质监测断面(见附件1),其中楠木渡、沿江渡、兴仁桥、重安江大桥、新华、罗羊、交龙7个水质监测断面为省级补偿考核断面,潘家湾、海里电站、打朝、大竹林4个水质监测断面为州级补偿考核断面。
水量补偿涉及都匀市、福泉市、龙里县、贵定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瓮安县11个县(市),共9个水量监测断面(见附件2),其中麦穰、兴仁桥、荔波、坝街、克混、雷公滩6个水量监测断面为省级补偿考核断面,下湾、把本、惠水3个水量监测断面为州级补偿考核断面。
三、补偿方式
(一)核算方式
上下游县(市)之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生态补偿水质、水量监测断面为州内生态补偿断面的,由县(市)之间相互补偿;属贵州省内跨市(州)生态补偿断面的,由市(州)之间相互补偿;属贵州省出境生态补偿断面的,由州级与省级核算补偿资金(水质、水量补偿计算方法见附件3)。州级和县(市)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来源于州级财政和各县(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获得省级或有关市(州)补偿的资金,由州财政统筹安排。
水质、水量补偿资金按月核算、按年缴纳。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根据水质、水量监测情况等,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将上年10月至当年9月水质、水量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州财政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
(二)多元补偿
鼓励各县(市)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推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合作和流域联防共治,形成流域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
四、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域上下游县(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有关流域生态补偿断面开展水质监测,每年11月底前将各断面水质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州财政局通报。州水务局负责科学设臵流域县(市)交界水量监测断面,公布各监测断面最小下泄流量目标和月水量目标,根据水文站网布设情况做好水量监测和考核有关工作,每年11月底前将各监测断面水量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州财政局通报。因国家对水质、水量等目标进行调整的,州生态环境局和州水务局要及时商州财政局进行调整,并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根据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提供的水质、水量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提出生态补偿资金清算结果,负责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结算和审核下达工作,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和州水务局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州级补偿资金通过统筹州级专项资金安排。
(二)县(市)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和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辖区内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收到上年度横向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清算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按核算结果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州财政局通过上下级结算扣缴。获得补偿资金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不得违规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发放津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等。
五、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负责解释。《黔南州乌江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黔南府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黔南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水质监测断面表
2.黔南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水量监测断面表
3.黔南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计算方法
附件1
黔南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水质监测断面表
序号 |
流域名称 |
河流名称 |
上游县(市) |
下游县(市) |
监测断面 |
水质目标 |
备注 |
1 |
乌江 |
乌江干流 |
入境断面 |
瓮安县 |
楠木渡(省控断面) |
Ⅲ类 |
贵阳市与黔南州跨界 |
2 |
瓮安县 |
出境断面 |
沿江渡(国控断面) |
Ⅲ类 |
黔南州与遵义市跨界 | ||
3 |
瓮安河 |
福泉市 |
瓮安县 |
大竹林(州控断面) |
Ⅲ类 |
福泉市与瓮安县跨界 | |
4 |
沅江 |
清水江干流 |
都匀市 |
出境断面 |
兴仁桥(国控断面) |
Ⅱ类 |
黔南州与黔东南州跨界 |
5 |
重安江 |
福泉市 |
出境断面 |
重安江大桥(国控断面) |
Ⅲ类 |
黔南州与黔东南州跨界 | |
6 |
柳江 |
都柳江干流 |
三都县 |
出境断面 |
新华(国控断面) |
Ⅱ类 |
黔南州与黔东南州跨界 |
7 |
独山县 |
三都县 |
潘家湾(省控断面) |
Ⅱ类 |
独山县与三都县跨界 | ||
8 |
红水河 |
红水河干流 |
入境断面 |
罗甸县 |
罗羊(省控断面) |
Ⅲ类 |
黔西南州与黔南州跨界 |
9 |
红水河干流 |
罗甸县 |
出境断面 |
交龙(省控断面) |
Ⅲ类 |
贵州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跨界 | |
10 |
摆所河 |
长顺县 |
罗甸县 |
打朝(省控断面) |
Ⅲ类 |
长顺县与罗甸县跨界 | |
11 |
涟江 |
惠水县 |
罗甸县 |
海里电站(省控断面) |
Ⅲ类 |
惠水县与罗甸县跨界 |
附件2
黔南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水量监测断面表
序号 |
流域名称 |
河流名称 |
断面级别 |
上游县(市) |
下游县(市) |
监测断面 |
最小下泄流量目标值(m3/s) |
备注 |
1 |
乌江 |
清水河 |
省级 |
入境断面 |
龙里县 |
麦穰 |
1.98 |
贵阳市流入黔南州 |
2 |
独木河 |
州级 |
贵定县 |
龙里县 |
下湾 |
1.83 |
龙里县流入贵定县 | |
3 |
沅江 |
清水江 |
省级 |
都匀市 |
出境断面 |
兴仁桥 |
1.18 |
黔南州流入黔东南州 |
4 |
柳江 |
打狗河 |
省级 |
荔波县 |
出境断面 |
荔波 |
1.88 |
跨省断面,贵州省流入广西壮族自治区 |
5 |
都柳江 |
州级 |
独山县 |
三都县 |
把本 |
1.51 |
独山县流入三都县 | |
6 |
都柳江 |
省级 |
三都县 |
出境断面 |
坝街 |
6.14 |
黔南州流入黔东南州 | |
7 |
红水河 |
蒙江 |
省级 |
入境断面 |
罗甸县 |
克混 |
2.26 |
安顺市流入黔南州 |
8 |
涟江 |
州级 |
惠水县 |
罗甸县 |
惠水 |
1.76 |
惠水县流入罗甸县 | |
9 |
蒙江 |
省级 |
罗甸县 |
出境断面 |
雷公滩 |
10.9 |
跨省断面,贵州省流入广西壮族自治区 |
附件3
黔南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计算方法
1.水质补偿。当断面月均水质类别达到考核目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当月水质监测数据无法评价的,上下游互不补偿。当出境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优于目标水质1次,则下游补偿上游(省补偿断面100万元、州补偿断面10万元)。当出境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劣于目标水质1次,则上游赔偿下游(省补偿断面100万元、州补偿断面10万元)。省补偿断面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500万元,州补偿断面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50万元。
计算公式:
省级补偿断面:F=100×(N优-N劣)
州级补偿断面:F=10×(N优-N劣)
N优: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的月份数
N劣:断面水质劣于目标水质的月份数
若F值为正,则下游应补偿上游资金
若F值为负,则上游应补偿下游资金
2.水量补偿。按照水利部及省水利厅确定的四大流域涉及河流水量分配确定的跨界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断面年均流量必须满足最小下泄流量要求,否则上游需向下游补偿。当断面出境水量达到考核目标或因不可抗力、应急调度等因素,导致当月出境断面水量不达标的,上下游互不补偿。当水量监测断面月总水量优于水量目标1次或最小下泄流量日均达标率优于目标的,则下游补偿上游(省级补偿断面50万元、州级补偿断面5万元)。当水量监测断面月总水量未达到水量目标1次或最小下泄流量日均达标率未达到目标的,则上游赔偿下游(省级补偿断面50万元、州级补偿断面5万元)。省补偿断面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300万元,州补偿断面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30万元。
计算公式:
省级补偿断面:E=50×(M优-M劣)州级补偿断面:E=5×(M优-M劣)
M优:断面月总水量优于水量目标1次或最小下泄流量日均达标率优于目标水量的月份数
M劣:断面月总水量劣于水量目标1次或最小下泄流量日均达标率劣于目标水量的月份数
若E值为正,则下游应补偿上游资金
若E值为负,则上游应补偿下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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